宁政办发〔2016〕80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18 12:22:27 阅读: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7

宁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范围内发生的洪涝、风雹、干旱、低温冷冻、雪、强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

(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减灾委员会

宁阳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减灾委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承担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具体职责是:

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减县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汇报;

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三)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四)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民政局: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开展灾情核查和报送工作;指导灾区灾民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依法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民政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储备、补充和更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全县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协助县减灾委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市发改局报告,争取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县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协调煤炭、供电卫计部门单位相关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生产工作,协调通讯运营单位,组织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县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科技局:组织实施有关减灾救灾科研项目。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震情监视;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组织消防、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县住建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害调查;指导全县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协调工作。

县规划局:指导灾区重建规划的制定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抢修被损毁的所辖公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县水务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做好灾区生活、生产用水调度,确保用水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局: 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县文广新局: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卫计局:指导、帮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及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外侨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县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县安监局:组织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人防办: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为防灾救灾提供指挥场所和指挥手段;利用人防工程以及疏散体系,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害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县粮食局:协助做好灾区口粮供应。

县气象局:发布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及短期气候趋势预测信息,提供实时气象资料;对干旱、大风、冰雹、暴雨等气象灾害开展动态监测;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与有关部门联合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衍生灾害进行监测、评估

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县供电、通信运营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4  驻宁部队职责

驻宁部队:根据上级的安排和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宁部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宁阳县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县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安排级救灾资金预算,下拨中央、省、市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乡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政府每年综合考虑受灾情况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2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用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1.4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3.2.1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讯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讯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1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2  以县减灾委办公室为依托,逐步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3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逐步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3.5.2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气象、卫计、环保、地震、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加快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8.3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易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县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救灾应急预案制定后报民政备案。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年组织1-2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县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县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有县关部门及相关乡镇通报。

4.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做好应急或者采取应急措施。

4.2  灾情信息

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利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灾情信息的内容

1灾情信息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 灾情报告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县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2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县民政部门和县政府。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省、市级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汇总数据(含分乡镇灾情数据)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3灾情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4.3灾情核定

4.3.1  县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4.3.2 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务科技、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3.3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4.3.4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应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政府及县减灾委设定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II级响应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II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协调。IV级响应应有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e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并向县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b.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c.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灾情;

d.会商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e.与县有关部门单位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f.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

g.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县政府或县减灾委主持会商,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县政府领导或县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县财政、民政部门及时下拨省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县民政部门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驻宁部队、县武警消防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县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县农业、粮食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县经信、财办等部门单位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计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县民政部门视情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慈善协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e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迅速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灾情;

c.协商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

e.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f.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县政府或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由县政府领导或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助市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省财政厅、民政民政厅申请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县财政、民政部门及时下拨省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县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民政部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乡镇或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慈善协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或25万人以上;

e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3000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灾情;

c.协商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减灾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民政部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省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县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计部门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或15万人以上。

e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减灾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民政部门及时下拨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县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计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确定中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县政府、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和受灾乡镇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遭受破坏性地震等特殊情况,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当地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县财政、民政部门及时拨付中央、省、市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部门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县民政、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乡政府为受灾地区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县民政部门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冬春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7.2.3  县政府或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冬春需要救助的人数,向市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7.2.4 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的申请救灾资金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财政部门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中央、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市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7.2.5 县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县民政、财政部门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下达中央、省和市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开发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开发区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县规划、住建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市政府或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4.1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8.4.2 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8.4.3 乡镇(街道)、开发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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