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78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宁阳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社会工作人才先进典型,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提升社会工作整体形象和质量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阳和谐使者”,是指具有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宁阳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为4年。
第四条 “宁阳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宁阳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宁阳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宁阳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六条 “宁阳和谐使者”选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宁阳和谐使者”选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制定下发《“宁阳和谐使者”推荐选拔通知》,明确选拔条件和要求;
(二)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推荐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后,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审议、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及候选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予以解释答复;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研究确定“宁阳和谐使者”名单;
(五)“宁阳和谐使者”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推荐申报“宁阳和谐使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阳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有职业水平证书的,同时提交职业水平证书;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推荐报告。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九条 “宁阳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
第十条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宁阳和谐使者”档案,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负责联系并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宁阳和谐使者”发生工作变动、离岗、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应与“宁阳和谐使者”建立领导联系制度,适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宁阳和谐使者工作站”,由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定期组织“宁阳和谐使者”参加学习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宁阳和谐使者”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管理期内的总体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目标,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管理期满后,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宁阳和谐使者”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宁阳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宁阳和谐使者”选拔申请。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宁阳和谐使者”资格。每批“优秀”等效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建立社会工作成果交流推广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宁阳和谐使者”先进事迹进行宣传、交流和推广,努力营造“宁阳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对“宁阳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被评为“泰山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或省级以上称号的,不再重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县外以及离岗、退休的,可继续保留“宁阳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宁阳和谐使者”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一)政治、经济或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二)因个人过失对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四)违反社会工作职业操守或从业规范,造成社会工作者声誉受损并经查证核实的;
(五)管理期内未高质高效地完成所定目标工作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宁阳和谐使者”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