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6〕52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2015年(9月、12月)退出现役的,凡符合以下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被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1、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5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二、切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科学合理编制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作用,积极挖掘安置潜力,提高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质量,妥善安置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安置退役士兵人数,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实行优化安置、精准安置。县民政部门要会同编办、人社、国资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并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时下达安置计划,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考核考试办法公开选岗。根据《泰安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考核考试办法(试行)》(泰民〔2016〕13号)的退役士兵进行档案考核和文化考试,按照考核考试成绩排序选岗。坚持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核考试成绩、挑选岗位“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依法落实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安排安置退役士兵上岗,依法与其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按照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切实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凡放弃安置待遇的,其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
三、全面落实各项经济补助政策
一是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的有关规定,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尽早把经济补助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二是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把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义务兵5万元,被选取为士官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义务兵补助金的15%、10%、5%(按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发放)。三是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四、积极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重点内容,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培训”的要求,依托省、市指定的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实用就业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深入宣传国家对退役士兵免费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动员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保政策知晓率100%。认真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实现民政部门、退役士兵和承训机构无缝对接,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教育培训,保证参训退役士兵的培训合格率。积极与相关院校或培训机构对接,推行订单式、定向、定岗技能培训,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奠定基础。
(二)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探索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及时发布就业创业信息,并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对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以上驻宁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做好安置工作;编办、人社、国资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经费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完善和规范“四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安置。对在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