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17-074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经合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政策解读】《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2017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05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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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2017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按照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的《山东省2017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鲁河长办字〔2017〕1号)、《泰安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实施方案》(泰办发〔2017〕46号)、、泰安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的《泰安市2017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泰河办字〔2017〕3号)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阳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宁办发〔2017〕24号)文件的要求,为坚决查处破坏河湖水域岸线的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各类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八乱”),切实加强涉河湖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治,大力提高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就开展全县2017年“清河行动”提出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出台的目的
长期以来,因“八乱”现象普遍存在,我县河湖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河湖基本功能一定程度被削弱,河湖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防洪安全受到一定威胁。同时,河湖非法侵占、围垦种植、采砂取土、养殖捕捞、乱排污水、倾倒垃圾等行为破坏水事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政府公信力,已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焦点和难点问题,加大河湖整治力度,尽快消除河湖“八乱”现象。
《实施方案》出台的意义
强化对开展“清河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河长制办公室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大河湖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维护河湖良好管理秩序,修复河湖生态环境,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整治范围。此次“清河行动”的整治范围包括:河道管理范围、河道控制范围和河道畜禽禁养区、限养区。
1.河道管理范围为:有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2.河道控制范围为: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的区域;无堤防的河道,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的区域;已规划拓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的区域。
3.河道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为:大汶河、柴汶河南岸及洸河、宁阳河、海子河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其他河道两侧150米范围内区域;限养区范围为:大汶河、柴汶河南岸及洸河、宁阳河、海子河两侧200—500米范围内区域,其他河道两侧200—300米范围内区域。
二是确定整治目标和整治重点。
1.整治目标。此次“清河行动”的整治目标是:2017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治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排查与认证工作;2017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各类违章建筑和违法活动的综合整治。
2.整治重点。一要清理拆除整治范围内擅自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穿河便道、围垦河道、蓬盖河道等违法建筑及行为。二要清除整治范围内违规修建的鱼塘、捕捞鱼网、养殖网箱和违规倾倒的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三要清除整治范围内非法种植的林木、高杆作物和侵垦、侵占堤顶、堤坡的违法种植行为。四要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在整治范围内违法建成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并拆除其违法建筑。五要坚决制止和惩处在整治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洗矿及破坏堤防等违法活动。
此次方案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是各行政区域内“清河行动”的责任主体,总河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为相应河湖(段)的直接责任人,采取干部包保等方式,细化到村,细化到人头,全方位推进工作。县里把此次“清河行动”列入县总河长对乡镇总河长、县级河长对相应河湖乡镇级河长的考核范围。县政府将于2018年年初对“清河行动”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坚持日常调度和集中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问题清理整治与新增问题防控相结合的原则,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任务的,将严肃问责。
信息来源: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