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17-08094 成文日期 2017-03-25
发布机构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7〕17号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宁政办发〔2017〕17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 2017-03-25 19:11:27 阅读: 打印 关闭

NYDR-2017-0020001

宁政办发〔201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5日

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提高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资源的共享程度与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和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其中县国土资源局是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更新、集成和分发服务工作;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县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县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县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国土、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农业、计生、环保、安监、林业、旅游、人防、工商、公路、扶贫等使用或者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九条  县保密、公安部门负责对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宁阳县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山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宁阳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  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建设

  (一)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县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包括四个层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县政府各部门在政务内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县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县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县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县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众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二条  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

  (一)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山东”、“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我县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县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宁阳县国土资源业务网、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县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县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宁阳县国土资源业务网、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县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六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专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宁阳县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县政府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县领导小组各部门定期对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设计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宁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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