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7〕55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31 11:56:13 阅读: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阳县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宁阳县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及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1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晰工程建设责任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包装策划、申请立项,协助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做好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标工作,组织论证项目设计方案(含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施工招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并督促项目施工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档案存备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监督资金的使用。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服务工作。

(四)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出现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督查局:负责参与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督导工作。

(六)县审计局:负责工程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具体做好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抓好施工管理、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配合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做好项目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参与工程设计(含施工组织设计)的论证会审等工作,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管理维护工作。

二、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一)工程立项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各乡镇(街道)协助做好工程项目前期的策划包装工作,协助资质地质勘查单位搞好前期勘查工作并编制工程立项申请。

(二)工程招标

1、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

2、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相关乡镇(街道)根据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立项批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施工招标文件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编制或委托有关代理单位编制。

3、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招标。

(三)工程施工

1、工程施工中标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格规范施工管理,落实内部质量检查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工程施工应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所派出的现场监理人员数量、资格要与所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量相适应。要认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隐蔽施工等,必须实行跟班旁站实时监理。要认真复核施工单位质量自评资料、自评结果,严格把好质量关。

3、工程质量实行乡镇(街道)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监督和审计单位跟踪审计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

4、工程完工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单位所完成工程量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施工单位准备完工验收相关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完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完工初步验收结论。施工单位根据完工验收结论,做好相应的后续工作。

(四)工程审计

县国土资源局安排工程跟踪审计单位根据工程结算报告、监理报告、测绘报告做好工程的竣工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工程验收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在工程完工初验整改完成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或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三、加强工程资金监管

(一)资金的拨付。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治理项目工程勘测设计费待项目设计方案通过专家审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批复意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财政局申请予以拨付。工程施工费用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全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由县财政局依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测绘费、审计费待项目完工验收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定,由县财政局依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支付。要加强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必须待保质期满确定无质量问题后,按规定支付。

(二)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的情形。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财政资金的拨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建设管理程序的;

2、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3、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4、有工程质量问题的;

5、资料不规范、核算不健全,影响竣工决算和审计监督的;

6、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报表或信息资料弄虚作假的;

7、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齐全的;

8、验收不合格的。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县矿山生态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复绿)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