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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Y1225544454455A-1/2018-083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政策解读】《宁阳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12 00:00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宁阳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要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要求“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8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第37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涵盖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意见的所有内容,并根据新形势又进行了扩充和调整,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

2018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规定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更加符合我县实际。

二、起草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制度,加强对我县国有企业特别是国资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以国务院国资委第37号令为篮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宁阳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本办法分为8章,81条。 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四章责任认定、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八章附则。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层面

本办法是从国资监管层面制定和进行责任追究。如果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1、使用范围:县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

2、十种责任追究情形:集团管控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资金管理方面;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三)资产损失认定

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责任认定

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处理

1、处理方式

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

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2、处理方案

县属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5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的绩效年薪。

②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③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1、县国资局和县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2、县国资局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七)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县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信息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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