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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Y1225544454455A-1/2018-082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政策解读】《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8-02-01 00:00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宁阳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0年,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宁阳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10〕27号),对加强国有企业管理、提高县级国资监管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为适应新时代国资监督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宁阳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10〕27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2017年7月份,我们在充分调研和总结前期县属企业国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着手起草了本《办法》。初稿完成后,书面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及部分重点县属企业的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多次沟通、讨论修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说明

《办法》共十章五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管理责任等。其中:

1.关于《办法》适用的监管范围,明确为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2.关于《办法》适用的企业范围,明确为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统称为县属国有企业,由县政府确定、公布。

3、关于《办法》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责任,明确为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二)第二章《管理体制》。明确了县国资局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可以有效地防止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上“政出多门,监管规则不统一”的问题。

(三)第三章《企业人员管理》。对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对规范企业管理者兼职及兼职取酬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县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对县属国有企业用工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四)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五)发行股票、债券;(六)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七)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重大事项的批准或者决定,县国资局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第五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建立健全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做了明确规定。我县率先在全省试行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在该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收支规模逐年增加。

(六)第六章《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信访稳定问题、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薪酬。”

(七)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对县国资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范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较大资产损失的核销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告;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八)第八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对强化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和决策等做了明确规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凡涉及“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均须按照中办发〔2010〕1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责任。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提交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所作出的重要决策事项于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告。”

(九)第九章《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事项和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十)第十章《附则》。新增了党组织在县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了县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特别要求。《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党章、公司法和中央有关规定,明确党组织在县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为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探索建立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职责明确、有机融合、运转协调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信息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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