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16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05 20:26:21 阅读: 打印 关闭

 政策解读链接:《宁阳县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5日

宁阳县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坚持“以人为本、整体规划、连片改造、保障住房、集中安置、和谐拆迁”的原则,确保群众得实惠、城市出形象、经济增活力。

一、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未批准城中村改造的村(居)。已批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村(居),原则上仍按批复执行,自愿申请纳入旧城改造的村(居),经批准后可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二、拆迁安置责任主体

各有关乡镇(街道)、村(居)。

三、拆迁期限

自发布拆迁改造冻结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四、安置条件

按照“一子一宅”的原则,以合法有效宅基地院落为补偿安置认定条件。

1、被拆迁户为本村(居)村(居)民或原户籍在本村(居),拥有宅基地院落的,经公示无异议,按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折算后,每户安置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2、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的房屋为按“一子一宅”原则划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上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安置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3、按照“一子一宅”的原则,应划而未划宅基地的,经公示无异议,按一处宅基地安置,安置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4、一女或多女户,经公示无异议,按一处宅基地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5、按照“一子一宅”的原则,多出的宅基地上的合法院落,只对地上附着物依据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享受安置政策。

五、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类房屋

被拆迁户补偿对象包含宅基地补偿、房屋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补偿标准

(1)城区内宅基地补偿价格参照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执行。城区以外宅基地补偿价格按土地增减挂钩补偿政策执行。(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不享受此政策。)

(2)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7号)文件规定执行。(应划而未划宅基地的,不享受此政策。)

(3)拆迁区域内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将沿街住宅房屋改为经营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至今的(拆迁改造冻结公告发布之日为终了之日向前倒推计算),按下列情况给予另外补偿。

①对于县城规划区域内主干道两侧实际从事经营的房屋部分,从第一道外轴墙进深至室内第一道内轴墙间的实际经营区域面积(仅限一层),按相应的房屋补偿标准提高300%另外予以补偿。

②对于县城规划区域内次干道两侧实际从事经营的房屋部分,从第一道外轴墙进深至室内第一道内轴墙间的实际经营区域面积(仅限一层),按相应的房屋补偿标准提高200%另外予以补偿。

③对于县城规划区域内支路两侧实际从事经营的房屋部分,从第一道外轴墙进深至室内第一道内轴墙间的实际经营区域面积(仅限一层),按相应的房屋补偿标准提高100%另外予以补偿。

(4)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5)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由拆迁安置责任主体统一安排实施,相关费用由县旧城改造指挥部统一结算。

2、安置方式

(1)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用地。

(2)货币补偿安置。

被安置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价值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安置房屋所处区域市场评估价格核算,补偿款在签订协议并腾空旧房验收合格交付钥匙后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结算方式=安置面积×市场评估单价+拆迁补偿总金额-安置总金额。

(3)房票安置。

(4)房屋安置。

①安置房屋由县旧城改造指挥部统一规划建设。

②安置房屋面积分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类型,安置价格依据拆迁房屋评估单价和安置区土地成本综合核定。

③每户配备车位一个,每套安置房屋配备储藏室一个,回购价格依据拆迁房屋评估单价和安置区土地成本综合核定。

④每户选房总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⑤每户选房总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⑥按被拆迁户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的总金额与安置的总金额实行差价找补。

⑦安置房屋的分配原则及办法由各拆迁安置责任主体自行制定执行。

⑧安置房屋至交付拆迁安置责任主体3个月内未安置分配到户和通过公示认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不再予以安置。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将就安置工作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3、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及奖励政策

(1)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被安置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宅基地院落每处每月1000元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用房由被拆迁村(居)民自行解决。

发放时间: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原住房经验收合格交付钥匙之日算起,按月计算,先期一次性发放24个月,直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为止。

②被安置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宅基地院落每处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给予支付六个月过渡费,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原住房经验收合格交付钥匙后一次性支付。

(2)搬迁费。

搬迁费按拆除合法院落每处1000元计算,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原住房经验收合格交付钥匙后一次性支付。

(3)奖励政策。

①被拆迁人自发布签约腾空奖励金额及期限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交付钥匙的,每处院落奖励2万元,11-20日内(含第20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交付钥匙的,每处院落奖励1万元。

②被拆迁村(居)结合实际,合理划分片区,该片区内的住户自发布签约腾空奖励金额及期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全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交付钥匙后,每户再奖励1万元。

③自发布签约腾空奖励金额及期限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含第40日)整村全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交付钥匙后,每户再奖励1万元。

④日期计算均包含法定节假日。

⑤被拆迁人为低保户的(以有效证明为准),可另外享受每户5000元奖励。

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可再享受被拆迁房屋评估补偿总价值10%的奖励。

⑦房屋对外租赁的,产权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督促承租人搬迁腾空租赁房屋后,方能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

(二)村(居)集体用地

1、对改造范围内的村(居)集体办公用房无偿拆除,依据有关标准在安置区统一配建后交付村(居)。

2、村(居)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指标为15平方米/人(人口以公安局户籍人口为准,在村中没有宅基地的空挂户口、有宅基地无户口的不予计算,人口统计时间节点为拆迁改造冻结公告发布之日)。按规划标准,由县旧城改造指挥部统一建设商业用房,扣除成本后,给予村(居)集体相应建筑面积。

3、村(居)集体拥有的经营用房,在合理区位,按同等面积予以置换。

(三)村(居)办企业

对地上附着物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7号)文件执行,对土地按有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对可迁移的设备设施不予补偿。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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