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27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厘清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边界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6-12 20:31:25 阅读: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放管服”部署要求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厘清县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边界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门职责分工

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的内容,或者不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二)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涉及资质、资格以及技术规范类等事项或通过行政审批(包括验收)可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事项(无需审批、鉴定、检测,不用专业技术知识即可直接认定的简易违法案件,简称禁止性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管。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通过制定政策、完善标准规范等方式,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制止、处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相关监管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对依法应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及时抄告业务主管部门。对确需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商请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鉴定机构,必要时可以商请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支持。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业务主管部门。

二、举报投诉受理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及时受理,作出相应处理。

(一)业务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投诉人;依法应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投诉人;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立案查处;需要移送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移送。

(三)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移送信息反馈举报、投诉人。案件接受部门负责向举报、投诉人进行最终答复。

对涉及12345便民服务热线的举报、投诉,由县群众利益服务中心,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确定办理机关。

三、案件移送

业务主管部门应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一)案件移送主体。案件移送应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案件移送界限。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到位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行政处罚权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三)案件移送时限。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对方查处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情况紧急的,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权处理一方,并在24小时内移送。

(四)案件移送资料。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有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

四、信息资源共享

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适当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以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应纳入共享范围:

(一)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四)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资源。

五、其他事项

(一)强化行刑衔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要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业务培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划转职权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制度。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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