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50091C/2020-079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工信局 | 组配分类 | 工业信息化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重要决策部署,切实破解制约民营经济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地方能自主确定执行标准的税费政策,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执行法定标准最低水平。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动态更新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2.降低企业社保缴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降低社保缴费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对符合条件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员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确保社保缴费方式稳定,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3.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出让金。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以及土地入股、联营联建等多种形式。妥善处置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支持各地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分别负责)。
4.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直购电交易。省级以上园区用户以及市级园区10千伏、低压优质用户供配电设施,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到用户红线,市区100千瓦及以下低压客户直接接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二、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加强信贷支持。将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的容忍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泰安银监分局牵头负责)。引导金融机构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泰安银监分局牵头负责)。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效果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泰安银监分局牵头负责)。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组织政银企对接活动,推广“银税互动”融资模式,推进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促进税企银三方共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泰安银监分局牵头负责)。
6.强化融资保障。组建100亿元的市级重点企业财源建设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要求、成长性好、财税贡献力强的民营企业。进一步发挥市级过桥还贷资金作用,努力满足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落实融资担保奖补政策,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鼓励有资质的民营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各县(市、区)财政可对担保费用进行补助(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7.扩大直接融资。境内外首发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市、区)按6:4比例承担;进入国家证监会待审核企业,由属地财政负担不低于50%的财务审计、律师审核、券商辅导等中介费用;上市挂牌后备资源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探索设立市级创投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投领域(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三、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8.培育壮大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筛选确定工业领军企业50强、科技创新型企业50强,量身定制扶持政策,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2018至2020年新开办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个转企”企业财产、知识产权、不动产过户按规定给予优惠;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按权限核准后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2018至2020年“小升规”企业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对“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功能区,给予资金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9.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资金在现行基础上,市县两级按1:1比例再补助5%。扶持初创期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奖励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10.强化人才支撑保障。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助推新泰安建设的十条措施》,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在市内职业教育学校“订单式”培育,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培育院校每人2500元、3000元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计划,对骨干民营企业家分类分级实施免费培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积极探索新生代民营企业家“弹性挂职”制度,选派优秀青年企业家和“创二代”企业家到政府部门挂职锻炼(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1.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投资运营。推动民间投资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待遇参与PPP项目(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1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竞争性领域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实现共同发展(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五、健全完善亲清政商关系
13.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每名市级领导包保1个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重点项目、1户民营企业,联系1家商会或协会,一级带一级,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市委统战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要发挥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为广大干部服务企业、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划清“安全区”(市监委牵头负责)。建立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涉企政策征询企业家意见建议制度,落实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家定期沟通、民营企业家列席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邀请部分商会会长列席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市、县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集政策解读、诉求疏解和权益保障等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14.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1+5+7”政策体系(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加快推进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建设项目审批“3545优化提速”工程。健全代办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过程、个性化、精准化代办服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对投资、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家提供跟进服务(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加快实现行政许可、依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定期开展营商环境综合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随机抽查联合执法,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设立“企业生产宁静日”,每月20日前除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和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质量监管以及执法部门因处理投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检查外,市级及以下不得随意安排涉企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15.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主动解读国家和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定期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每年发布全市民营企业“百强”榜单,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热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六、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6.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环保、安监等部门执法监管行为,坚决避免“一刀切”(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
17.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完成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清查,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开展法律帮扶(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七、完善政策执行落实
1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靠上抓,研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着力推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19.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以及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上下对口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推进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20.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健全完善民营经济考核指标体系,更加注重速度、质量和效益,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适时开展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予以问责(市监委牵头负责)。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