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药医共体建设的提案》的答复(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64号)

发布时间: 2019:11:20 15:28 阅读: 打印 关闭

赵翠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药医共体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的问题。按照《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泰政字〔2017〕88号)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人社发〔2018〕4号)规定,参保居民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个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农村居民签约及结算管理。农村居民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选择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集中签约,在本乡镇区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实行自由就医,既可选择到乡镇卫生院就医,也可选择到村卫生室就医。

城镇居民签约及结算管理。城镇居民可在参保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您关注的患者到外地购买药物问题,我们将积极与卫健部门沟通,让医院尽可能增加药品品种,尽量满足患者需求。

二、关于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问题。按照《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人社发〔2018〕4号)和《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函〔2018〕147号)规定,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管理。经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就近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应即时联网结算。异地居住人员,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条件的,可按本地申请人员的申报办法申请,在本人居住地选择一家当地定点医院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定点。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可携带有效报销凭证、门诊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回参保地进行报销结算。参保人员未在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目前,我县卫健部门关于医药医共体建设正在逐步实施。下一步,县医保局将按照医药医共体建设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畅通结算渠道,积极做好相关医疗待遇的报销结算工作,确保患者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切实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感谢您对我县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县医保事业的发展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宁阳县医疗保障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