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9〕14号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25 20:52:17 阅读: 打印 关闭

 政策解读链接:《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为推进全县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同意,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5%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2019年10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1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上年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执行。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840元。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护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每月560元、28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护标准继续执行上年度标准。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和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重点加强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的管理,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农村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建立特困人员管理台账。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全部拨付敬老院统一使用。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由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或负责委托向社会购买护理服务;能准确表达意愿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可自行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护理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服务的个人或机构签订多方协议。每年10月底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情况,经服务质量评价后向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个人或机构支付适当的护理费用。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