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19-12297 成文日期 2019-08-16
发布机构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9〕9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办发〔2019〕9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16 16:52:27 阅读: 打印 关闭

政策解读连接:《宁阳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宁政办发〔20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

宁阳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山东工作“两个全面走在前列,一个开创新局面”的总要求和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产权字发〔2018〕4号)和《中共宁阳县委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发〔2018〕21号)要求,结合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为出发点,着力推进农村赋权活权改革,试点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深化农村改革、激活农业农村生产要素中的积极作用,有效盘活农村资金、资产、资源,增加农业农村投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全县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守底线。坚持于法有据,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质押处置变现后的股权原则上在贷款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2、自主自愿。质押贷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金融机构在财务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3、积极稳妥。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

4、农贷农用。贷款资金原则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乡村旅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发展。

二、试点任务

(一)探索制定贷款管理规则。人民银行宁阳县支行要根据本意见会同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质押价值评估及质物处置等业务要点,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试点,有效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创新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机制、产品和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贷款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结合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简化管理流程,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原则上应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发放股权单一质押贷款,不追加其他抵押担保方式。

(三)建立质物处置机制。借款主体因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质权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股权协商收购、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及申请收储等多种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股份,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农民集体资产股权处置时,受让人原则上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折股量化以及股权证书发放工作;要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管理规则,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要依托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完善县、乡两级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平台,搭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依法依规加强乡村档案、数据资源管理。

(五)加大政策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人民银行宁阳县支行对积极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要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宏观审慎评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各金融机构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激励费用、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及绩效考核倾斜等方式积极拓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县财政局要根据实际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给予一定的综合补助政策,或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融资主体融资增信。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村集体资产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宁阳县支行共同牵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等参与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落实县委县政府对试点的各项要求,按照本意见指导开展试点工作,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从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宁阳县支行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试点村居选择。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开发区)确定3-5个村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以适当增加试点村居个数。

(三)试点申报条件。试点村居应满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较快,村集体经济相对较为发达,资产清理核实、成员身份确认、资产折股量化以及股权证书发放已经完成、金融生态环境良好、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扎实等条件。

(四)试点报批程序。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将自主确定的试点村居向试点指导小组申报备案,县试点指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试点村居进行指导。

(五)积极推进落实。人民银行宁阳县支行要根据本意见会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落实配套支持政策,组织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评估总结。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宁阳县支行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底评估。试点原则上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指导小组在总结评估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并根据试点工作成效制定全县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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