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NY1225544454455A-1/2024-20629 成文日期 2020-09-18
发布机构 宁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文号 宁发改价格〔2020〕91号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宁发改价格〔2020〕91号 关于村级(社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 2020-09-18 16:33:28 阅读: 打印 关闭

NYDR-2020-0030001

宁发改价格20209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村民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 省文明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委农工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18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制定我县村级(社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含非农业户口居民)每人每季度5元,即每人每年20元。

2、村(社区)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负担。

3、设有单间(雅间)或宴会厅的饭店每店每月20元;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5元。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事项

1、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2、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要扎实做好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按照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收缴时,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该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村(社区)环卫一体化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本收费标准自20209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前三个月根据试行情况重新制定。                          

  

 

 

宁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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