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Y1225544454455A-1/2024-20629 | 成文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文号 | 宁发改价格〔2020〕91号 |
有效性 | 失效 |
NYDR-2020-0030001
宁发改价格〔2020〕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阳经济开发区,环城科技产业园: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村民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 省文明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委农工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18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制定我县村级(社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含非农业户口居民)每人每季度5元,即每人每年20元。
2、村(社区)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负担。
3、设有单间(雅间)或宴会厅的饭店每店每月20元;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5元。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事项
1、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2、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要扎实做好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按照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收缴时,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该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村(社区)环卫一体化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本收费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前三个月根据试行情况重新制定。
宁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