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0-075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原文链接: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是弱势群体,做好他们的救助工作,是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重要方式,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兜底性基础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泰民[2020]7号)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提出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
二、《通知》出台的目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作为重点工作,要求新时代的民生保障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实现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切实保障我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必要适时调整我县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41号)的要求,我县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三、《意见》出台的意义
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对于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深入推进我县困难人员生活救助工程具有重要意义,此次社会救助标准的提高,惠及我县困难群众近2.1万余人,对切实编牢织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对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时间等予以说明和规定。第一点“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提高至475元;第二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提高至每月620元;第三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每人每月100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第四点“执行时间”,规定新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五、主要条款解读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0元。”
解读:对具有宁阳县城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30元/月,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救助。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 430元提高至475元。”
解读:对具有宁阳县农村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75元/月,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救助。
(三)“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提高至每月620元。”
解读:对具有宁阳县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救助。
六、落实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让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二)、民政部门要规范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健全监督检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资金保障,按现行渠道解决提标后新增支出,严禁滞留、拖欠,确保各项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惠民“一本通”管理系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