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4-20633 | 成文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文文号 | 宁审批字〔2020〕1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NYDR-2020-0270002
宁审批字〔2020〕13号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阳分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3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执业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阳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交易活动的评价。
评价分类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拍卖机构分别评价、分别排名。
第三条 中介机构评价实行日常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采用百分制。日常评价一标一评,年终对全年进行综合评价。
一个项目为一标,一个项目多次进场交易的,交易结束后对多次交易作为一标统一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中介机构评价主要从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制度执行、执业道德、业绩奖励四个方面进行。同一行为违反不同评价规定的,依照扣分最重的评价规定定性扣分。
第五条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变更澄清、中标公示等文件编制质量;
(二)因执业质量造成开标评标时间延期或流标废标的;
(三)因执业质量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因执业质量引起投标人质疑、投诉情况;
(五)因执业质量被媒体曝光情况;
(六)其他执业质量问题。
第六条 中介机构制度执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行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指南、通知情况;
(二)遵守开标评标现场服务管理规定情况;
(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情况;
(四)遵守交易中心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第七条 中介机构执业道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拒不服从现场监督人员监督和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的;
(二)故意损毁交易中心公共物品的;
(三)过失损毁公共物品不按要求赔偿的;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执业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 中介机构业绩奖励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一个综合评价周期内,获得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奖励的,综合评价时相应加分,累加不超过2分。国家部委奖励按国家级奖励加分,省级主管部门奖励按省级奖励加分;
(二)日常评价时没有发生扣分的项目,在日常评价时加2分,发生扣分的不加分;
(三)在一个综合评价周期内,日常评价发生扣分的项目数量占本中介机构同期全部进场交易项目的50%以上(含)的,取消本评价周期内所有项目业绩分;
(四)在一个综合评价周期内,发生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进场交易情形或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因执业质量被媒体曝光的,取消本评价周期内所有业绩奖励分。
第九条 日常评价分由基础分100分加业绩分或基础分减扣分组成。综合评价分为评价周期内所有项目的算数平均分加奖励分。
第十条 综合评价时,排名前30%(含)并且综合评价分95分(含)以上的中介机构为A级中介机构;综合排名前30%但综合评价分不满95分和综合排名30%以下70%(含)以上的为B级中介机构;综合排名70%以下90%(含)以上的为C级中介机构;其他排名中介机构为D级中介机构。
一定期限被限制进场交易或被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以及进场交易业务为零的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直接确定为D级中介机构。对其中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再组织信用评价和确定信用等级,依法依规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场交易,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信用惩戒。
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或拍卖机构一个综合评价周期内同类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心从事中介活动的家数少于10家(不含)的,原则上只组织综合排名或公布综合评价分数,不确定等级。
第十一条 具体评价指标见本办法附件信用评价细则,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评价内容,也可根据情况对中介机构实施专项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交易结束时,交易中心完成中介机构的日常评价,并告知中介机构确认日常评价结果。中介机构有异议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交易中心在七日内复查,经复查属不当扣分的,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日常评价结束后,发现应当扣分而没有扣分的,原则上不再重新组织日常评价,但中介机构故意隐瞒应当扣分的以及因此造成质疑、信访、投诉、被媒体曝光的或者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除外。
交易中心网上审核时发现问题退回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修正后重新提交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对审核发现的问题仍可根据评价细则规定予以评价扣分,但情节较轻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并且中介机构及时改正的,可免予评价扣分。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视情况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阳分平台公示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失信行为,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在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阳分平台进行公示,并同步报送宁阳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
第十七条 鼓励招标人、投标单位等其他市场主体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制度执行、职业道德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交易中心反馈,逾期反馈不予受理,但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重新组织日常评价的除外。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综合信用评价A级中介机构,交易中心提供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并通报表扬;对综合信用评价C级及以下中介机构,交易中心对其进场交易活动加强管控。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已进场交易项目外,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限制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交易业务:
(一)违反交易管理制度规定,致使项目流标废标,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误引发投诉、导致招标或评标失败等严重后果的;
(三)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四)因违法违规、执业质量等被地市级媒体曝光的;
(五)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已进场交易项目外,自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限制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交易业务:
(一)违反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引起投标人质疑投诉,被行政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已进场办理招标登记项目擅自在场外组织开标评标的;
(三)故意损毁交易中心公共物品或过失损毁交易中心公共物品不按要求赔偿的;
(四)拒不服从监督人员监督和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情节严重的;
(五)因违法违规、执业质量等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情节特别严重的。
中介机构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被限制进场交易满三个月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根据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信用修复承诺书》,交易中心审查通过后,取消限制其进场交易的信用惩戒,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作出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对中介机构作出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中介业务的行政处罚的,限制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交易业务的时间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逾期报送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资料汇编等资料的,自逾期之日起暂停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交易业务,已进场办理招标登记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结果对外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综合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二十四条 评价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中心将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阳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细则;
2.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细则;
3.拍卖机构信用评价细则。
附件1: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细则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1 | 执业质量 | 1.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变更公告、中标公示存在内容不真实、前后矛盾等明显错误的。 | 每处扣2分 |
2.不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编制采购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 每次扣2分 | ||
3.不同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 每次扣2分 | ||
4.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变更、澄清答疑工作,致使开评标延期的。 | 每次扣2分 | ||
5.在电子交易平台标段划分、保证金账户、辖区编号、报名方式、开标时间等重要节点上出现填写或选择错误的。 | 每项扣2分 | ||
6.技术参数设置、评标办法设置等存在错误,评标时需进行修正的。 | 每次扣4分 | ||
7.技术参数设置、评标办法设置存在严重错误且无法修正,项目流标废标的。 | 每次扣6分 | ||
8.招标文件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出现错误的。 | 每次扣6分 | ||
9.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澄清答疑,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 每次扣6分 | ||
10.因工作失误引起供应商质疑投诉并且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 每次扣10分 | ||
11.被行政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20分 | ||
2
|
制度执行 | 1.上传交易平台的附件不齐全(容缺受理除外)或附件内容不清晰的。 | 每次扣2分 |
2.在采购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前,没有上传采购文件,引起开标时间延期的。 | 每次扣2分 | ||
3.不按规定同时发布澄清文件和变更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 每次扣2分 | ||
4.不按系统设置和规定在交易平台完成需求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等交易操作的。 | 每次扣2分 | ||
5.无正当理由逾期到达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影响开标评标正常进行的。 | 每次扣2分 | ||
6.评审结束未及时清理或整理开标评标现场的。 | 每次扣2分 | ||
7.不正确操作交易系统或执行交易中心服务管理制度,致使开评标延期的,或者同一环节核验时连续退回三次(含)以上的。 | 每次扣2分 | ||
8.逾期报送资料汇编的。 | 每次扣4分 | ||
9.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 | 每个扣10分 | ||
10.不按规定报送质疑、投诉相关资料的。 | 每次扣10分 | ||
11.不在交易中心指定区域工作,拒不立即整改的。 | 每次扣10分 | ||
12.评审期间发表影响评标评审公正性言论的。 | 每次扣10分 | ||
13.因工作错误引起信访或被媒体曝光的。 | 每次扣10分 | ||
14.已进场登记项目不在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含复评)的。 | 每次扣20分 | ||
15.上传交易系统的中标结果与评审报告内容不一致并且没有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原因的。 | 每次扣20分 | ||
16.进入评标区不按规定交存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的。 | 每次扣20分 | ||
17.进场交易登记时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 | 每次扣10分 | ||
18.未在采购文件中落实事前信用承诺要求的。 | 每次扣10分 | ||
19.未在采购文件中落实联合惩戒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要求的。 | 每次扣10分 | ||
20.未组织评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 | 每次扣10分 | ||
21.未报送中标候选人信用查询结果的。 | 每次扣10分 | ||
22.发生本评价细则中未列明的其他违反交易中心制度的行为,并且影响不良的。 | 每次扣4分 | ||
3 | 执业道德 | 1.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 每次扣10分 |
2.过失损毁交易中心公共物品不按要求及时赔偿的。 | 每次扣20分 | ||
3.故意损毁交易中心公共物品的。 | 每次扣20分 | ||
4.拒不服从监督人员监督和交易中心管理,情节严重的。 | 每次扣20分 | ||
4 | 业绩奖励 | 项目没有发生扣分的。 | 每个加2分 |
省级奖励。 | 每项加1分 | ||
国家级奖励。 | 每项加1.5分 |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细则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1 | 执业质量 | 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变更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存在内容不真实、前后矛盾等明显错误的。 | 每处扣2分 |
2.不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每次扣2分 | ||
3.不同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每次扣2分 | ||
4.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变更、澄清答疑工作,致使开评标延期的。 | 每次扣2分 | ||
5.在电子交易平台的标段划分、保证金账户、辖区编号、报名方式、开标时间、控制价录入等重要节点上出现填写或选择错误的。 | 每项扣2分 | ||
6.工程量清单编制、技术参数设置、评标办法设置存在错误,评标时需进行修正的。 | 每次扣4分 | ||
7.工程量清单编制、技术参数设置、评标办法设置存在严重错误且无法修正,项目流标废标的。 | 每次扣6分 | ||
8.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澄清答疑,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 每次扣6分 | ||
9.因工作失误引起投标单位异议投诉并且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 每次扣6分 | ||
10.被行政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20分 | ||
2
|
制度执行 | 1.上传交易平台的附件不齐全(容缺受理除外)或附件内容不清晰的。 | 每次扣2分 |
2.不按规定同时发布澄清文件和变更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 每次扣2分 | ||
3.不按系统设置和规定在交易平台完成中标结果公告公示、合同备案等交易操作的。 | 每次扣2分 | ||
4.无正当理由逾期到达交易中心组织专家抽取和开标评标活动,影响开标评标正常进行的。 | 每次扣2分 | ||
5评审结束未及时清理或整理开标评标现场的。 | 每次扣2分 | ||
6.不按规定及时发起保证金退款的。 | 每次扣2分 | ||
7.不正确操作交易系统或执行交易中心服务管理制度,致使开评标延期的,或者同一环节核验时连续退回三次(含)以上的。 | 每次扣2分 | ||
8.逾期报送资料汇编的。 | 每次扣4分 | ||
9.不按时限要求提请退还保证金的。 | 每个扣4分 | ||
10.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 | 每次扣4分 | ||
11.不按规定报送异议、投诉相关资料的。 | 每次扣10分 | ||
12.不在交易中心指定区域工作,拒不立即整改的。 | 每次扣10分 | ||
13.评审期间发表影响评标评审公正性言论的。 | 每次扣10分 | ||
14.因工作错误引起信访或被媒体曝光的。 | 每次扣10分 | ||
15.已进场登记项目不在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含复评)的。 | 每次扣20分 | ||
16.上传交易系统的中标结果与评审报告内容不一致并且没有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原因的。 | 每次扣20分 | ||
17.进入评标区不按规定交存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的。 | 每次扣20分 | ||
18.进场交易登记时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 | 每次扣10分 | ||
19.未在招标文件中落实事前信用承诺要求的。 | 每次扣10分 | ||
20.未在招标文件中落实联合惩戒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要求的。 | 每次扣10分 | ||
21.未组织评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 | 每次扣10分 | ||
22.未报送中标候选人信用查询结果的。 | 每次扣10分 | ||
23.发生本评价细则中未列明的其他违反交易中心制度的行为,并且影响不良的。 | 每次扣4分 | ||
3 |
执业道德
| 1.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 每次扣10分 |
2.过失损毁交易中心公共物品不按要求及时赔偿的。 | 每次扣20分 | ||
3.故意损毁交易中心公共物品的。 | 每次扣20分 | ||
4.拒不服从监督人员监督和交易中心管理,情节严重的。 | 每次扣20分 | ||
4 | 业绩奖励 | 项目没有发生扣分的。 | 每个加2分 |
省级奖励。 | 每项加1分 | ||
国家级奖励。 | 每项加1.5分 |
附件3:
拍卖机构信用评价细则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1 |
执业质量
| 1.拍卖文件内容明显错误的。 | 每处扣2分 |
2.不同网站发布的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内容相矛盾,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的。 | 每次扣2分 | ||
3.不正确操作交易系统,造成不良后果的。 | 每次扣2分 | ||
4.工作失误造成流拍等严重后果的。 | 每次扣5分 | ||
5.工作失误引起信访或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 每次扣10分 | ||
6.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10分 | ||
2
|
制度执行
| 1.拍卖公告和文件内容违反交易中心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件要求的。 | 每处扣2分 |
2.不按规定办理交易登记的。 | 每次扣5分 | ||
3.不按规定发布结果公示的。 | 每次扣5分 | ||
4.不按规定及时发起保证金退款的。 | 每次扣5分 | ||
5.逾期报送资料汇编的。 | 每次扣5分 | ||
6.进场登记时未上传或提交信用承诺书的。 | 每次扣2分 | ||
7.未在交易文件中附信用承诺书的。 | 每次扣10分 | ||
8.未按通知要求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信用查询网站等有关事宜的。 | 每次扣10分 | ||
9.发生本评价细则中未列明的其他违反交易中心制度的行为,并且影响不良的。 | 每次扣4分 | ||
3 | 执业道德 | 1.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 每次扣10分 |
2.过失损毁交易中心公共物品不按要求及时赔偿的。 | 每次扣20分 | ||
3.故意损毁交易中心公共物品的。 | 每次扣20分 | ||
4.拒不服从现场监督人员监督或交易中心管理,情节严重的。 | 每次扣20分 | ||
4 | 业绩奖励 | 项目没有发生扣分的。 | 每个加2分 |
省级奖励。 | 每项加1分 | ||
国家级奖励。 | 每项加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