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4-20652 | 成文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文文号 | 宁审批字〔2024〕12号 |
有效性 | 失效 |
NYDR-2020-0270001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场主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阳县县委、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措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宁阳县财政局
2020年9月3日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
配 套 措 施
1、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凡进入宁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采购项目,包括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消除电子和纸质招投标文件资料并存的现象,实现交易项目从登记、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到合同签署全部线上完成。
2、减免保证金降低交易成本。政府采购项目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推行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形式的保证金,积极探索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企业免收或少收保证金,降低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
3、压缩合同签订和验收时限。中标(成交)通知书应与中标公示同时发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限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预付供应商合同款,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4、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用,各预算编制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取消政府采购和招标项目中的企业性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和隐形门槛,禁止设置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歧视中小企业的门槛;严禁提出超预算、超资产配置标准、超办公需要的需求;严禁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严禁设置优、良、中、差等未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严禁非法干预评审活动;严禁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严禁不按时签订合同、不及时支付资金等。
6、畅通质疑投诉渠道。建立与“互联网+招标采购”相适应的质疑投诉快速受理通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开质疑投诉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处理时限,投诉检举受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并公告,方便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加大对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力度,投诉人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记入不良行记录。
7、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全面归集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失信“黑名单”,落实信用记录查询制度,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标评审和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对在我县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考评,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警示诫勉、限时整改和暂停进场等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