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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00434998XE/2021-124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6 11:48 浏览次数:

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鲁民〔2020〕20号

 

各市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 号),结合我省现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并就各级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清单发布制度。按照鲁政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20206月底前,市、县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照省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市级、县级清单必须涵盖省级清单项目,县级清单项目必须涵盖市级清单项目。

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各地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

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见鲁民〔2021〕21 号

2020年5月29日


附件见鲁民〔2021〕21 号

 

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政策依据

1

特困老   年人兜 底保障 项目

特困老年   人供养标 准

无劳动能力、无   生活来源、无法 定赡养抚养义务 人,或其法定赡 养抚养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的 老年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   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地按照“分类定标、 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   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 见》(鲁政发〔2016〕26号)

2

特困老年   人供养方 式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   分散供养的方式。

县级民政部门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 见》(鲁政发〔2016〕26号)

3

困难老   年人养 老服务 项目

经济困难   老年人补 贴

60-99周岁低保 老年人

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 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 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 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 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 80元。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3 99 号)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政策依据

4


为困难老   年人购买 居家养老 服务

困难老年人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   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 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 养老服务。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 门、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19〕31号)

5

困难老   年人养 老服务 项目

为特殊困   难老年人 家庭实施 适老化改 造

特困、建档立卡   范围的高龄、失 能、残疾老年人 家庭

各市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   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19〕31号)

6


特殊家庭   的老年人 巡访关爱

独居、空巢、农   村留守、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老年 人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县级民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19〕31号)

7

普惠型   老年人 服务和 优待项 目

百岁老人   长寿补贴

10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   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 人。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   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2011〕54号)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见鲁民〔2021〕21 号

及标准

责任主体

政策依据

8

普惠型   老年人 服务和 优待项 目

老年人健   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   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   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 知》(鲁政发〔2011〕54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 层字〔2017〕7号)

9

老年人文   体休闲优 待

60周岁以上老年 人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 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 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 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   康部门、发展改革部 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体育部门等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0

老年人生   活服务优 待

60周岁以上老年 人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   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 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   康部门、交通运输部 门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1

老年人法   律援助

60周岁以上老年 人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   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 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 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   康部门、司法行政部 门,各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政策依据

12

养老服   务优惠 扶持项 目

养老服务   资金安排

符合条件养老服 务项目和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 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 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   务。见鲁民〔2021〕21 号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19〕31号)

13

养老服务   机构奖补

符合条件的养老 服务项目和机构

按照鲁民〔2016〕44号文件规定,发放一 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 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的通知》(鲁民〔2016] 44号)

14

养老服务   机构税费 减免

符合条件的养老 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 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   类价格标准收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15

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 配建

老年人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 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   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 决。

各级民政部门、自然 资源部门、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 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 22号)


信息来源:宁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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