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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复圣中学 组配分类 招生管理
[学籍管理规定]宁阳县复圣中学初中部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07 15:56 浏览次数:

宁阳县复圣中学初中部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九年义务教育学段学生学籍管理,非义务教育学段的学籍管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县、乡镇(街道)两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街道)按县教育局要求上报新生学籍信息,提交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及异动材料;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学生学籍注册资格审核、统编学号、注册学籍、审批学生学籍异动手续、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县直学校及民办学校的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各乡镇(街道)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熟练掌握平台系统操作。

第二章  入学和学籍注册

第三条 学校实行秋季招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就读,小学毕业后进入初中就读。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学校报县教育局)批准。延缓入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县教育局、乡镇(街道)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新生一律在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新生学籍先由县教育局确认学生资格后再注册。学生一律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第六条  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学年暑假开学后的15日内完成。学制年限小学为六年制,初中为三年制。

学校按照县教育局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实验班。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招生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中心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应努力达到上述班额要求。

第三章  转学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本学区(乡镇、街道)内不准转学。超过规定班额的班级,无特殊情况不能接受学生转入。

第十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认真填写《宁阳县中小学学生转学审批表》,学校在规定的位置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或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父母调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学校和县教育局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县外转入我县的学生,转入学校必须认真填写《宁阳县中小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出学校意见可不填、不盖章)一式二份,在“转入学校意见”栏签字盖章后,审批通过后县教育局留存一份《宁阳县中小学学生转学审批表》,另一份《宁阳县中小学学生转学审批表》交转入学校,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一式二份《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回执》到转出学校换取《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一式二份,并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提交转学申请(省外学校转学证明按该省要求办理),然后由学校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转出学校开具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追究接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学生不得转入非户口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宁阳县中小学学生转学审批表》(含回执)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开出后一月内转学有效,过期作废。学生转学或借读手续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集中办理。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化验单、检查收费单据、药费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上提交休学申请,同时打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审批表》一式四份,认真填写“休学申请”栏,写清休学原因,将相关材料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五条  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休学时间从请假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须到市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签字、盖章后,持有关材料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化验单、检查收费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核准后在“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上提交复学申请,将相关材料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予以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八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单位的由县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十九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或辍学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及时报告县教育局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由学校统一报县教育局集中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不接收家长或学生单独办理。

第五章  学籍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数据一经建立,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父母信息等基本信息,一律不准更改。随母改嫁等特殊情况需变更姓名的,学校要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打印更名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预以更名。

第六章  升级、留级、跳级、毕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准留级、跳级。

第二十四条  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县教育局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

第七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档案及纸质的学籍册、变更手续等档案材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并做好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的配置工作,保证专人专机。

第二十六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注册学籍时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上为学生建立全面的电子档案,学生信息必填内容为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出生地(具体到村或街道)、籍贯(具体到村或街道)、户口所在地(具体到村或街道)、照片;家庭成员信息必填内容为父母的详细信息,如姓名、性别、关系、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工作单位,如病故应在联系地址中注明“病故”,除父母双方都病故才能填写其他监护人;其他学籍信息中必填内容为健康状况、独生子女状况、血型、流动人口状况、户口性质。

学生学籍信息异动(指:转学、休学、复学,更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父母信息等重要信息)情况,必须及时在纸质档案中跟踪填写,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学校要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保密。各乡镇(街道)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学生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县教育局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复圣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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