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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004235042C/2022-0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宁政复决字[2021]第39号
发布日期:2021-09-25 11:56 浏览次数:

宁阳县人民政府

 

                               宁政复决字[2021]第39

 

申请人:x呈
被申请人: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2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受理后,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因办案需要延长复议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称:                                                                              

20214月16日,申请人驾车行驶在左拐车道跟随一辆黄色大车而发生闯红灯,因前方大车遮挡视线,并非故意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被申请人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特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461731分许,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宁阳县七贤路孔融街路口时,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闯红灯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并上传违法记录。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申请人提出的因前方大型货车遮挡交通信号灯导致其违法行为发生的理由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宁阳县七贤路孔融街交叉路口北侧,该路口道路平直,平面交叉,设置左转弯、直行和右转弯、非机动车车道,交通标志标线和红绿灯信号灯清晰完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科学。违法发生时间视野开阔、路况良好。违法地点交通信号灯左转弯绿灯转换为红灯过程中有相应的提示,左转弯信号灯先由绿灯转换成绿灯闪烁提示3秒,然后转为黄灯3秒,再转换为红灯。红灯亮起时,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启动。

申请人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到该交叉路口左转弯导向车道,当交通信号绿灯放行后,前方黄色大车(吊车)正在通过路口左转弯。交通违法记录照片显示,在红灯亮起时申请人的车辆还未越过停车线,且前方转弯黄色大车(吊车)并未遮挡其驾驶视线。但申请人驾驶车辆,未能及时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情况,在未尽到观察义务情况下通过灯控路口,导致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这个安全距离,也包括行驶中能安全辨识各种通信号的距离。申请人须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确保行驶时能识别道路交通信号,并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因此,申请人交通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申请人应当为此违法行为负责。

复议查明事实同被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申请人在行经交叉路口且前车为大车的情况下,无论是从安全驾驶还是遵守交规的角度,均应先观察而非直接跟车行进,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十五

 


信息来源:宁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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