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23-00124 成文日期 2022-10-21
发布机构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22〕24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办发〔2022〕24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领域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 2022-10-21 15:13:41 阅读: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建设工程领域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通知如下:

一、在本县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失信行为的认定管理,适用本清单。

二、建设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下列文书确认的,作为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 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三、被列为失信行为的建设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四)限制参与行业、领域内的评比表彰;评选周期内发生的,可以撤销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

(五)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限制投标资格、清除出宁阳县建筑市场;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做好相关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并向县发改局报送,由其向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等推送认定的失信信息,做好相关运用及其管理工作。

五、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失信行为认定部门负责受理信用修复申请。

 

附件:建设工程领域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

 

建设工程领域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一、建设单位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1、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3、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4、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应招未招、规避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5、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6、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安全事故的;

7、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未按规定及时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

8、工程款支付不到位以及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月及时拨付、发放,造成农民工上访,工程停滞造成烂尾的;

9、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预售等相关业务的;擅自降低或抬高房价,开展不正当竞争,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房屋使用,物业企业违规抬高收取物业费等,致使住户频繁上访,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0、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1、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3、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规划、勘察、设计文件的;

4、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三、施工单位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1、未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6、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7、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9、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重大社会影响、工程项目停工造成烂尾的;

10、安全生产方面: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总监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3)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5)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6)未落实全员生产安全责任制、双重预防体系的;

7)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8)未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开展演练的;

9)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并且存在瞒报、迟报和漏报事故的。

四、监理单位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转包检测业务的;

2、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六、造价咨询单位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七、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1、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分成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的;

3、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4、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的;非法干预、影响资格审查、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5、在公告期内再次被行政处罚(处理)的;触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八、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失信行为负面清单

1、注册执业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2、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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