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4963x8/2022-164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东庄镇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版《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原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第二十二条中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2021版)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则明确包括了要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全员”的概念,是将过往在实践中以及各个政策文件中的要求采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中最首要、最关键的,其中机构 (部门或单位)、人员、岗位安全职责和考核制度等是其四项基本的组成内容,缺少某一方面就很难说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就是说有了各部门及全体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也不一定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必须是具有动态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考核管理机制。 山东省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现行规定有:《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鲁安办发〔2021〕50号);现阶段多数企业在制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时主要参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岗位未进行细化、明确,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融合、照抄法规原文,未真正对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2021年2月4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明确了重大危险源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的安全职责。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时,在回答“企业落实《办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中要求“做好包保责任制与原有制度的有机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经要求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办法》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将重大危险源突显出来,抓关键少数责任人并提出更为明确要求,解决对重大危险源“都抓都不抓”“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有关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修订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做好衔接。” 又如,《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2021】第6号)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明确细化岗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编制合规性的前提,不应一味照抄照搬法规原文条款。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就是对动态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考核管理机制提出的管理要求。 所以,并不是有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就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要有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考核机制。
来源:磐石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