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22〕7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宁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宁阳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宁阳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宁阳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发生在宁阳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宁阳县行政区域的有关机构或人员,应由宁阳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1.5.1 宁阳县区域概况及风险分析
宁阳县位于山东省中部,隶属于山东省泰安市,位于鲁中偏西,泰安市南部,下辖2个街道、10个镇、1个乡、1个经济开发区(内建省级化工园区)、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委会553个、城市社区12个。截至2021年12月,户籍人口总数约为82.47万人。宁阳县东邻新泰市,西连汶上县,南与兖州市交界,东南与曲阜市、泗水县接壤,北以大汶河为界与岱岳区、肥城市相望。境内地势东高西低,东部多山地、丘陵,西部多为平原,总面积1125平方公里。境内最高峰为东部凤仙山,海拔608米;最低处为东疏镇胡茂南洼,海拔46米。大小山峰146座,面积138平方公里;丘陵多分布于低山周围,海拔70—200米,面积432平方公里;较大河流15条,总长204.6千米,流域面积1021.3平方千米,属黄河、淮河流域水系。
宁阳县属暖温带湿润季节性气候区,极端最低气温为-19℃,极端最高气温为40.7°C,一年四季分明。春、夏季多东南风,秋、冬季东南风和北风较多。全县粮食播种面积为127.9万亩、连续五年粮食年产量稳定在55万吨以上。累计造林14.3万亩。受多种气候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暴雨、冰雪、雾霾、大风等气象灾害以及地震、森林火灾仍将是宁阳县的主要自然灾害。
2020年末,宁阳县有27种矿产资源。其中,金属矿产4种,非金属矿产18种,能源矿产主要是煤和地热。煤是宁阳的优势矿产,探明资源储量4.89亿吨,花岗岩储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钾长石储量860万吨以上。西部主要分布煤、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耐火粘土等;中部主要分布建筑石料用花岗岩、钾长石等;东部则以煤、铁、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花岗岩、铝土矿为主。随着宁阳县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辖区内有煤炭、化工及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等诸多危害因素、易发生化工、矿山等行业类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高层建筑火灾、城市路桥等事故灾难发生概率增大。
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网络信息安全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也是宁阳县主要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致灾因素。
1.5.2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3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影响范围、可控性、造成损失和危害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内容。
1.5.4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优先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级政府负责应对。
(1)一般突发事件由宁阳县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单位,乡镇(街道、园区)组织进行前期处置,在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应对。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前期处置,在泰安市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3)当突发事件超出我县应对能力时,或涉及跨县(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报请上级政府响应应对。
1.5.5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初判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由县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由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四级响应由县级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由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泰安市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上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或应急行动方案。
宁阳县政府及其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范和指导全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由县政府签发,报泰安市政府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详见附件8.2)。
(2)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拟订,报县政府按程序签发实施。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特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乡镇级应急预案,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高新区根据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县政府备案。同时,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指导辖区村(居)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村(居)民委员会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需与县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市驻县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向县政府备案,并抄送县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6)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
1.6.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或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县专项指挥机构(机制)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制,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置、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见附件表8.1)。
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县与相邻县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生活、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救护队伍和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核查重点人员信息,负责涉侨、涉外、涉民族宗教等问题的处理。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安抚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省、市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调查评估组:负责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等进行调查评估,对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报告。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县级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及建议。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高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各属地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由党政(行政)办公室承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属地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见附件8.3)
县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关口前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
(1)县政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2)县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乡镇(街道、园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党委、政府通报。
(3)县级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1监测
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机构、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突发事件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监测预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2.2预警
本县政府及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监督和综合管理,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县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县级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公告的内容。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4)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按规定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必要时通报驻县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微博、微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3.2.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3.2.4解除预警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信息报告时限、程序和内容: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通报(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如有必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乡镇(街道、园区)或部门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上级总值班室电话,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相关措施等。
(3)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在信息报告的同时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园区)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3.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基层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政府领导下,事发基层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以及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等共同组织,并协调新闻媒体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等发布信息。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3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3.4.5 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我县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上级政府有关方面请求响应。
3.4.6 应急联动
事发单位、事发基层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应急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市驻区单位及区属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县人武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4.7 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3.4.8 区域合作
注重与毗邻县政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事发地基层单位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行政部门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基层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5.2社会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县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县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5.3恢复重建
县政府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能源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级政府提出请求,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5.4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基层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组织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村(居)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高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1)县应急管理局为加大现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县公安、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林业、自然资源、新闻宣传等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县应急管理局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依法将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纳入应急体系建设,民兵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加强重点地区乡镇(街道、园区)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队伍建设,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县政府充分考虑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在本县范围内,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县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报请启动了上级党委、政府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提起申请,争取适当的财政支持。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积极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推进监测预警网络、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等建设,不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配合建立县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泰安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推进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负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县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县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泰安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2)县级各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泰安市有关主管部门和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各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泰安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县应急管理局意见。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县委、县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县委、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6)专项及部门级各类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县应急管理局督查指导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园区)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1)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县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所称零报告制度是指从初次上报报表到本次上报报表之间的时段内,即使没有出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的制度。
(2)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起草并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1宁阳县主要突发事件和应急预案主要牵头部门
8.2宁阳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框架图
8.3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8.4宁阳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宁阳县主要突发事件和专项应急预案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指挥部 |
(一)自然灾害类 | |||
1 | 旱涝灾害 | 县应急局 县水利局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2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局 县应急局 |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3 | 地震灾害 | 县应急局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4 | 森林(草原)火灾 | 县应急局 县林业局 |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
5 | 地质灾害 | 县应急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6 | 生物灾害 (农业和林业)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二)事故灾害类 | |||
7 | 火灾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
8 | 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局 |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9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县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现场指挥部 | |
10 | 非煤矿山事故 | 县非煤矿山专项应急现场指挥部 | |
11 | 烟花爆竹事故 | 县烟花爆竹专项应急现场指挥部 | |
12 | 煤矿事故 | 县能源发展服务中心 | 县煤矿专项应急现场指挥部 |
1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突发事故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 |
14 | 城乡供水事故 | 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15 | 城市供热事故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 |
16 | 民用燃气事故 | 县民用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7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发改局 |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18 | 重污染天气 |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宁阳分局 | 县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 |
19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 |
20 | 突发环境事件 |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
21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22 | 通信网络事故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
23 | 城区防洪突发事件 | 城市管护服务中心 | 城区防洪事故应急指挥部 |
(三)公共卫生事件 | |||
24 | 传染病疫情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
25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26 | 职业中毒事件 | ||
27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28 | 药品(疫苗)安全事件 | 县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
29 | 动物疫情 | 县畜牧兽医事业 发展服务中心 |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30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
31 | 刑事案件 | 县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
32 | 公共场所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共场所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
33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
34 | 群体性事件 | 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 |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35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 县商务局 | 县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 |
36 | 金融突发事件 | 人民银行宁阳县支行 |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37 | 舆情突发事件 | 县委宣传部 | 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38 | 民族宗教事件 | 县委统战部 | 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39 |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 突发事件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 |
40 |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 | |
41 | 体育活动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体育活动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附件8.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附件8.3
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附件8.4
宁阳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宁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宁阳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宁阳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宁阳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发生在宁阳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宁阳县行政区域的有关机构或人员,应由宁阳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1.5.1 宁阳县区域概况及风险分析
宁阳县位于山东省中部,隶属于山东省泰安市,位于鲁中偏西,泰安市南部,下辖2个街道、10个镇、1个乡、1个经济开发区(内建省级化工园区)、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委会553个、城市社区12个。截至2021年12月,户籍人口总数约为82.47万人。宁阳县东邻新泰市,西连汶上县,南与兖州市交界,东南与曲阜市、泗水县接壤,北以大汶河为界与岱岳区、肥城市相望。境内地势东高西低,东部多山地、丘陵,西部多为平原,总面积1125平方公里。境内最高峰为东部凤仙山,海拔608米;最低处为东疏镇胡茂南洼,海拔46米。大小山峰146座,面积138平方公里;丘陵多分布于低山周围,海拔70—200米,面积432平方公里;较大河流15条,总长204.6千米,流域面积1021.3平方千米,属黄河、淮河流域水系。
宁阳县属暖温带湿润季节性气候区,极端最低气温为-19℃,极端最高气温为40.7°C,一年四季分明。春、夏季多东南风,秋、冬季东南风和北风较多。全县粮食播种面积为127.9万亩、连续五年粮食年产量稳定在55万吨以上。累计造林14.3万亩。受多种气候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暴雨、冰雪、雾霾、大风等气象灾害以及地震、森林火灾仍将是宁阳县的主要自然灾害。
2020年末,宁阳县有27种矿产资源。其中,金属矿产4种,非金属矿产18种,能源矿产主要是煤和地热。煤是宁阳的优势矿产,探明资源储量4.89亿吨,花岗岩储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钾长石储量860万吨以上。西部主要分布煤、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耐火粘土等;中部主要分布建筑石料用花岗岩、钾长石等;东部则以煤、铁、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花岗岩、铝土矿为主。随着宁阳县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辖区内有煤炭、化工及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等诸多危害因素、易发生化工、矿山等行业类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高层建筑火灾、城市路桥等事故灾难发生概率增大。
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网络信息安全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也是宁阳县主要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致灾因素。
1.5.2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3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影响范围、可控性、造成损失和危害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内容。
1.5.4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优先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级政府负责应对。
(1)一般突发事件由宁阳县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单位,乡镇(街道、园区)组织进行前期处置,在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应对。
(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前期处置,在泰安市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3)当突发事件超出我县应对能力时,或涉及跨县(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报请上级政府响应应对。
1.5.5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初判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由县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由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四级响应由县级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由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泰安市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上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或应急行动方案。
宁阳县政府及其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范和指导全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由县政府签发,报泰安市政府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详见附件8.2)。
(2)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拟订,报县政府按程序签发实施。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特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乡镇级应急预案,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高新区根据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县政府备案。同时,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指导辖区村(居)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村(居)民委员会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需与县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市驻县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向县政府备案,并抄送县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6)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
1.6.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或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县专项指挥机构(机制)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制,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置、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见附件表8.1)。
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县与相邻县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生活、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救护队伍和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核查重点人员信息,负责涉侨、涉外、涉民族宗教等问题的处理。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安抚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省、市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调查评估组:负责对突发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等进行调查评估,对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报告。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县级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及建议。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高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各属地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由党政(行政)办公室承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属地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见附件8.3)
县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关口前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
(1)县政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2)县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乡镇(街道、园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党委、政府通报。
(3)县级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1监测
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机构、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突发事件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监测预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2.2预警
本县政府及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监督和综合管理,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县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县级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公告的内容。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4)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按规定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必要时通报驻县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微博、微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3.2.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3.2.4解除预警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信息报告时限、程序和内容: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通报(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如有必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被越过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乡镇(街道、园区)或部门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上级总值班室电话,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相关措施等。
(3)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在信息报告的同时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园区)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3.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基层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政府领导下,事发基层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以及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等共同组织,并协调新闻媒体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等发布信息。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3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3.4.5 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我县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上级政府有关方面请求响应。
3.4.6 应急联动
事发单位、事发基层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应急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市驻区单位及区属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县人武部及驻县有关部队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4.7 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3.4.8 区域合作
注重与毗邻县政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事发地基层单位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行政部门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基层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5.2社会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县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县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5.3恢复重建
县政府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能源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级政府提出请求,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5.4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基层应急组织、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组织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村(居)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高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1)县应急管理局为加大现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县公安、发改、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林业、自然资源、新闻宣传等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县应急管理局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依法将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纳入应急体系建设,民兵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加强重点地区乡镇(街道、园区)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队伍建设,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县政府充分考虑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在本县范围内,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助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县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报请启动了上级党委、政府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提起申请,争取适当的财政支持。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积极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推进监测预警网络、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等建设,不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配合建立县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泰安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推进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负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县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县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泰安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2)县级各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泰安市有关主管部门和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各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泰安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县应急管理局意见。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县委、县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县委、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6)专项及部门级各类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县应急管理局督查指导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园区)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1)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县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所称零报告制度是指从初次上报报表到本次上报报表之间的时段内,即使没有出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的制度。
(2)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起草并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1宁阳县主要突发事件和应急预案主要牵头部门
8.2宁阳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框架图
8.3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8.4宁阳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宁阳县主要突发事件和专项应急预案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指挥部 |
(一)自然灾害类 | |||
1 | 旱涝灾害 | 县应急局 县水利局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2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局 县应急局 |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3 | 地震灾害 | 县应急局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4 | 森林(草原)火灾 | 县应急局 县林业局 |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
5 | 地质灾害 | 县应急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6 | 生物灾害 (农业和林业)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
(二)事故灾害类 | |||
7 | 火灾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
8 | 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局 |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
9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县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现场指挥部 | |
10 | 非煤矿山事故 | 县非煤矿山专项应急现场指挥部 | |
11 | 烟花爆竹事故 | 县烟花爆竹专项应急现场指挥部 | |
12 | 煤矿事故 | 县能源发展服务中心 | 县煤矿专项应急现场指挥部 |
1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突发事故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 |
14 | 城乡供水事故 | 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
15 | 城市供热事故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 |
16 | 民用燃气事故 | 县民用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 |
17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发改局 |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18 | 重污染天气 |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宁阳分局 | 县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 |
19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 |
20 | 突发环境事件 |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
21 | 特种设备事故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
22 | 通信网络事故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
23 | 城区防洪突发事件 | 城市管护服务中心 | 城区防洪事故应急指挥部 |
(三)公共卫生事件 | |||
24 | 传染病疫情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
25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26 | 职业中毒事件 | ||
27 | 食品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28 | 药品(疫苗)安全事件 | 县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
29 | 动物疫情 | 县畜牧兽医事业 发展服务中心 |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30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
31 | 刑事案件 | 县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 |
32 | 公共场所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共场所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
33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
34 | 群体性事件 | 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 | 县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
35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 县商务局 | 县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 |
36 | 金融突发事件 | 人民银行宁阳县支行 |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37 | 舆情突发事件 | 县委宣传部 | 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38 | 民族宗教事件 | 县委统战部 | 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
39 |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 突发事件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 |
40 |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 | |
41 | 体育活动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体育活动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附件8.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附件8.3
县级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附件8.4
宁阳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