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关闭
索  引  号 1137092100434998XE/2022-161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法规规章
中共宁阳县纪委机关、中共宁阳县委组织部、宁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宁阳县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6 19:4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宁阳县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宁阳县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阳县纪委机关   中共宁阳县委组织部   宁阳县民政局

2022年7月26日   

 

 

宁阳县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担当作为,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适用对象: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园区)和村(居、社区)负责或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纪(工)委、组织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二章 容错机制

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在深化社会救助改革、推进社会救助机制体制创新工作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非主观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三)在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工作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核,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四)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考虑,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而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解决社会救助工作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在创造性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七)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八)其他符合中央党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的;

(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五条 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从轻、减轻或免责:

(一)背离“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存在问题的;

(二)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行为的;

(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救助事项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偏差或给予容错、减责、免责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或偏差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予从轻、减轻或免责的。

第六条 容错纠错要出于公心、严格程序,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故意和过失、因私和为公、违规和试错等区别对待、恰当处理。

(一)认定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严重违纪违法;

(二)认定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三)认定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四)认定是民主决策还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法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五)认定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认定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在主动纠错还是放任不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容错、减责、免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干部(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容错申请。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责任追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容错情形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容错工作。

(二)调查。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对受理的容错申请或者发现具有容错情形的,容错调查和责任追究调查一并进行。调查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单位、个人的解释说明,必要时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原因,结合了解干部(职工)的一贯表现,切实把握符合容错的具体情形。

(三)会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认定符合容错情形应当容错的,必要时可以进行会商,会商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相关业务领域专家等代表参加。会商结果报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认定的,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后再作出决定。

(四)反馈。实施容错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责处理决定后,应当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或当事人,一般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容错相关资料与案卷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第八条 社会救助领域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遵循事业为上、推动发展,实事求是、综合评价,鼓励创新、宽容失误,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容纠并举、宽严相济,惩前威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合理界定情形和条件,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工作失误错误,综合考虑干部的一贯表现,准确把握政策、客观公正评价,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第九条 对给予容错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考察考核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

(一)给予免责处理的,除特殊规定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二)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对影响期满、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作出容错决定时,立即启动纠错程序,未涉及具体纠错事项或者已经纠正到位的,可不再启动纠错程序。

各级党委(党组)履行纠错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纠错监督责任,对被认定容错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实施分类处置,督促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采取谈心谈话、提醒谈话等方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对群众反映,但线索笼统或情节轻微的违纪问题,由县纪委监委机关会同其主管部门党组织采取了结澄清或者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三)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发现具有予以纠错情形的,应在作出容错、减责、免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建议或者要求。纠错对象应在收到纠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明确从上报整改措施之日起1个月为监督整改期,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整改期限可延长为2个月;

(四)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的易错情形,责令被纠错单位或个人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五)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适时向被纠错单位或个人上级党组织提出工作建议,予以警示和提醒,落实整改措施,督促问题解决;

(六)对存在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检讨、通报批评、诚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措施。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对抗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处理。

有关单位及当事人应当端正态度,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一条 严明容错纠错纪律。科学、精准把握社会救助工作尽职情况,坚持容错与纠错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同步实施。

(一)鼓励保护创新。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宽容开拓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既加强对干部的有效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

(二)明晰容错界限。把容错界限挺在前面,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应对解决,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在容错纠错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致使认定机关错误启动容错免责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或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宁阳县民政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