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3-211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议题解读 |
一、实施目的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对吸引、留住人才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县引才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服务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泰发〔2022〕11号)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灵活落实购房生活补贴,多举措推进人才住房保障”的部署安排,结合促进我县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形势需要,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起草,多次与住建、行政审批、房管、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召开碰头会,对政策的合规性、资金的可行性、办理程序的操作性进行了研究讨论,征求了纪委、财政、住建、行政审批、房管、人社、金融等部门意见,并通过了司法部门审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发放范围和标准。发放范围是:在宁阳县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才,自本文下发之日(2023年×月×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均可申领购房券。公开招录引进的青年人才、回引人才办理正式录用后,可申领购房券。具体发放标准是:(1)对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且其领办项目或企业运行良好的,按照购房总价款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购房券。(2)对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员、市级领军人才,按照购房总价款15%的比例,给予最高15万元购房券;(3)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人员、省级人才,按照购房总价款8%的比例,给予最高8万元购房券;(4)对全日制本科、中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市级人才,按照总购房款5%的比例,给予最高5万元购房券;(5)对全日制专科、技师、县级人才,按照总购房款2%的比例,给予最高2万元购房券。每名人才只申领一次购房券,一套商品住房只能使用一张购房券。
二是明确了房源要求。购房券用于购买我县辖区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商业住房),配售房源须为现房(以整栋、整单元为主),且通过房地产项目联合验收,产权清晰,建筑质量优质,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房源的网签备案价格。配售房源须由房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住建局牵头现场核验后,面向社会公告房源信息,便于人才选购。
三是明确了购房券申领、使用和资金兑付程序。人才在选房后,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前,即可申请领取购房券,购房券在购房时抵现金使用。购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券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办理资金兑付手续。购房券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3个月之内须完成购房、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逾期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不予兑付相应金额资金。使用购房券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上须注明“人才购房券”相关标记,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四是明确了住建、行政审批、人社、房产、财政、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
三、资金来源
人才购房券所需资金从房产交易产生的税费中筹集,由县财政统筹管理拨付,受益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