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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00434998XE/2023-206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字[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1-30 11:03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园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室)、财政所: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泰民〔2023〕1号文的要求,现将调整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调整机制

(一)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上级政策要求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年度提高幅度分别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挂钩,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低于5%的,城乡低保标准原则上按5%提高;增幅在5%-10%之间的,原则上按实际增幅提高;增幅高于10%的,原则上按10%提高。同时,要统筹考虑逐步缩小城乡、区域低保标准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现城乡标准统一;城乡低保标准一致时,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速为依据,按照上述动态调整机制确定年度涨幅。

(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护理等级和护理服务成本,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提高额度同步等额增长。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一二级和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0%和15%确定,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8%和15%确定。

按照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测算,《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泰民〔2022〕3号)文件规定救助保障标准,高于以上测算标准的,继续执行泰民〔2022〕3号文件标准。

二、提标要求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全县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月标准的6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全县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月标准的60%。

(二)提高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2288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830元,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322元。

(三)提高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83元。

三、资金保障

本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21〕58号)规定的支出任务,不得扩大保障范围。市级补助资金按照省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安排相应支出。

四、工作要求

本次提高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县委、县政府坚定不移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坚决防止迟发、错发、漏发等问题,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测算,及时足额安排提标资金,避免出现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提标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2月28日前完成。

 

宁阳县民政局          宁阳县财政局

 

2023年1月29日


信息来源:宁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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