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23-19985 成文日期 2023-11-07
发布机构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宁政字〔2023〕10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字〔2023〕10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07 18:43:04 阅读: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单位: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泰政字〔2023〕63号)精神,确定我县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下线。

企业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结合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行业、本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积极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3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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