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8582702/2024-000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学校督导评估 |
各乡镇(街道)教育学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
现将《2023年宁阳县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10月26日
2023年宁阳县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育评价机制,形成发展有责任、工作有动力、行为有监督、优劣有奖惩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通过评价指标端正学校办学方向,明确学校工作重点,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发展,提升办学水平。
(二)科学性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静态与动态、终结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评价原则,对各级各类学校(园)进行分类评价,提高评价信度和效度。
(三)可测性原则。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具体的评价办法,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得出量化结论,确保评价客观公正。
(四)激励性原则。评价注重教育教学成效,注重学校(园)年度发展,通过科学评价,严格奖惩,激发学校(园)干部开拓进取、争先进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评价类别
1.幼儿园
2.小学
3.初中学校
四、评价标准
根据评价类别分别制定评价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评价方式
评价采取全面自评与核实复评相结合进行。
(一)自评
各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按照《2023年宁阳县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水平综合评价自评工作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自评。自评情况上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复评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方案组织开展核实复评。评价结果及情况通报报县教体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县人民政府。
六、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公示
评价结果向全县公示,接受评价对象咨询和社会监督。
(二)评价优秀确定
依据评价结果确定评价优秀单位和个人:
1.幼儿园及园长
①宁阳县实验幼儿园、宁阳县第二实验幼儿园、宁阳县七贤幼儿园、宁阳县人民路幼儿园、宁阳大地金桥幼儿园、宁阳县小桔灯幼儿园,依据评价成绩,前三名确定为“办园水平优秀单位”,园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
②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依据评价成绩,前六名确定为“办园水平优秀单位”,园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本年度评价成绩较上年度上升两个及以上名次,确定为“办园水平进步单位”,园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已进入前六名不再重复确定)。
③乡镇(街道)其它独立设置的幼儿园,依据评价成绩,前四名确定为“办园水平优秀单位”,园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
2.小学学校及校长
①县直及民办小学,依据评价成绩,前四名确定为“办学水平优秀单位”,校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本年度评价成绩较上年度上升两个及以上名次,确定为“办学水平进步单位”,校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已进入前四名不再重复确定)。
②乡镇(街道)中心小学,依据评价成绩,前六名确定为“办学水平优秀单位”,校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本年度评价成绩较上年度上升两个及以上名次,确定为“办学水平进步单位”,校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已进入前六名不再重复确定)。
③所抽查乡镇(街道)其它小学,依据评价成绩,前六名确定为“办学水平优秀单位”,校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本年度评价成绩较上年度上升两个及以上名次,确定为“办学水平进步单位”,校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已进入前六名不再重复确定)。
3.初中学校及校长
①县直及民办初中学校,依据评价成绩,前四名确定为“办学水平优秀单位”,校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本年度评价成绩较上年度上升两个及以上名次,确定为“办学水平进步单位”,校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已进入前四名不再重复确定)。
②乡镇初中学校,依据评价成绩,前六名确定为“办学水平优秀单位”,校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本年度评价成绩较上年度上升两个及以上名次,确定为“办学水平进步单位”,校长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已进入前六名不再重复确定)。
4.乡镇(街道)学区主任
依据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前六名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本年度综合评价成绩较上年度上升两个及以上名次,确定为“教育工作优秀个人”(已进入前六名不再重复确定)。
(三)奖惩
1.被确定为教育评价优秀(进步)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县教育工作会议上通报表扬,同时作为上一级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推选的重要依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确定为优秀:
①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提升基础教育满意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学校(幼儿园)分别予以红牌、黄牌警告,对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予以组织调整。
4.评价成绩连续两年下滑或连续三年评价排名倒数第一,县教体局党组责成单位负责人上交“情况说明”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
5.对教育评价发现的问题,单位或个人拒不整改,或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