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户籍、医保系统互联,对病人死亡信息实时上传医保结算系统,避免医保资金流失的建议》的答复(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71号)

发布时间: 2023:12:22 14:21 阅读: 打印 关闭

闫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户籍、医保系统互联,对病人死亡信息实时上传医保结算系统,避免医保资金流失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民死亡注销户口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2.《泰安市公安机关户政“1+6”服务管理工作指南》关于公民死亡注销户口的相关规定:“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到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2.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如无法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申办义务人可以提交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信》或《殡葬证》《骨灰存放证》《火化证》任一证明原件”。

二、公安机关办理死亡注销业务的现实情况

日常的死亡注销业务办理,公安机关是依据死亡公民的申报义务人(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的申报及卫健部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信》或民政部门的《殡葬证》《骨灰存放证》《火化证》来进行死亡户口注销的。工作中发现,大多数的公民去世后,其申报义务人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注销手续,有的甚至多年不申报注销。部分死者家属因存款、保险等业务不到期或财产分配、过户等原因,申报销户主动性不高,甚至公安机关多次通知还是以各种理由久拖不销。公安机关的户籍死亡注销数据无法第一时间实时反映居民的死亡情况,因此将死亡注销信息作为医保系统进行死亡减员依据的意义不大。

三、其他部门在业务办理中对注销户口的要求

经初步调研,公民去世后,相关业务部门在办理抚恤金、丧葬费等业务时,仅凭《殡葬证》、《火化证》等手续就可以办理,不需要提供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申报义务人为死者申报死亡注销户口的主动性。

四、户籍人口系统权限情况

目前山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使用的是“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由山东省公安厅统一提供系统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没有相关权限。闫委员提出的户籍、医保系统互联,目前县级公安机关没有权限解决。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1.建议卫健部门进一步加强就医实名制管理,防止病人去世后被病人家属仍持病人的门诊慢病冒用就诊代取药,继续享受医保报销情况的发生。

2.建议将卫健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死亡数据与医保部门共享。病人死亡后,如在医院死亡,卫健部门将第一个获得死亡信息,如在家中死亡,将在短时间内到民政殡葬部门进行火化,火化信息数据也可以作为公民死亡的实时信息来源。

3.为提高申报义务人为死者进行死亡注销户口的主动性,建议相关部门在办理抚恤金、丧葬费等业务时,把户口注销证明作为申报材料。

联系人:段友玲

联系电话:0538-561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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