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857024N/2023-2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教育医疗 |
宁医保函〔2023〕29号转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转发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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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医疗机构:
现将市医保局《转发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机制的通知》(泰医保函〔2023〕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核查对账,理清欠款清单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组织人员对照省平台药品交易明细,主动联系相关配送企业,针对2023年11月30日前药款逐一进行核查对账,建立药品欠款台账,确保账目准确,可追溯、可核查。
二、制定还款计划,限期完成清欠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对2023年12月1日前采购且未按规定及时上缴的药款(含2023年11月应付药款),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经县级结算账户分期分批上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欠款台账及还款计划(附件1)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电子版及纸质扫描版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县医保局(邮箱:nysfns@163.com)。
三、落实还款责任,做好药款结算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承担起还款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清欠工作。同时,要认真学习本次药款结算机制调整政策,做好药款结算。
附件: 1、宁阳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欠款台账表
2、《转发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机制的通知》(泰医保函〔2023〕45号)
宁阳县医疗保障局
宁阳县财政局
宁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宁阳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