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49816A/2023-176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伏山镇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政策 |
1、第一项制度保障:基本医保(医保政策)
①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缴费部分按照居民参保一档标准给予补贴。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对低保 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返贫致贫人 口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居民参保二档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不属于上述 范围的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集中征缴期(9-12 月) 结束后,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已参保缴费的不再返还,未参保缴费的给予办理资助参保缴 费。
②门诊政策:
一是普通门诊待遇
缴费档次 | 起付标准 | 普通门诊报销 |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 责任人门诊费用 | |||||
村卫生室 | 乡镇卫生院 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市外就医 | 报销 比例 | 支付限额(元) | |||||
家庭医生未签约 | 家庭医生签约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限额 | ||||
一档 | 无 | 10元/次 | 40% | 180元/年 | 200元/年 | 100 元/ 次 | 70% | 10000元 /年 |
二档 | 50% | 450元/年 | 500元/年 |
二是门诊慢特病政策:符合43 种门诊慢特病的参保居民,全市范围 内申报时不分甲类、乙类病种,随时办理,审核通过的由定点机构直接 在医保结算系统中设定确认,医保待遇自审核确认当日享受。
病 种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限额 | 市外就医 | |||||||||||
乡镇 医院 | 一、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乡镇医院 | 一、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异地安置 | 转外治疗 |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按本地政策 执行 | 首先自负10%, 其余按政策执 行 | ||||||
甲 类 | 800元/年 (尿毒症肾透析无起付标准) | 85% | 85% | 70% | 75% | 55% | 65% | 3万元 | 4万元 | ||||||
乙 类 | 一档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一档缴费标准55%,二档缴费标准65% | ①肺结核、肺外部其他部位结核 限额3万/4万;②六类精神类疾 病限额1万;③慢性乙型(丙型) 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限额4000 元;④高血压三期2000元;⑤ 其余乙类病种限额3000元 | ||||||||
200 元/年 | 600 元/年 | 400 元/年 | 1000 元/年 | 800 元/年 | |||||||||||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 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 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 设门诊慢性病起付线。 | 六类精神类疾病,定点在二级及以下医院 的,按照一档70%,二档75%的比例报销, 定点在三级医院的按照一档55%,二档65% 的比例报销 |
备注:病种范围,经确认患有以下43种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经定点医疗基本审核备案,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甲类病种(16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 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儿童言语障碍、儿童肢体运动障碍、儿童视力残疾、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
乙类病种(27种):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并发后遗症)、再生 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一般精神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癫痫、中风后遗症、高血压病 (Ⅲ 期)、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肺结核、肺外部其他部位结 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
三是高血压、糖尿病“两病”专项政策: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 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可享受此政策。
医院类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支付限额 | |
高血压/糖尿病 (单一病种的) | 高血压合并糖尿病、以及使用胰岛素 治疗的 |
- 2 -
一级以下医院 | 无 | 65% | 300 元/年 | 600 元/年 |
二级医院 | 60% |
注意:一是门诊慢性病和“两病”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已经纳入门诊慢性大病保障 范围的,不再享受相应的“两病”门诊待遇;二是“两病”政策只适用于报销患者门诊 降血压和降血糖的药物结算,并发症及辅助检查不享受此政策。三是对病情相对稳定的 患者,一次处方量可延长至1-3个月。
③住院保障政策:
缴费 档次 | 市 内 住 院 报 销 | 生育医疗 待遇 | 临时外出就医报销 | 异地 安置 人员 |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分娩报销限 额(元) | 首先 自付比例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
乡镇卫生院 街道卫生服务 中心 | 一、二级 医院 | 三级 医院 | 乡镇卫生院 街道卫生服务 中心 | 一、二级 医院 | 三级 医院 | ||||||
一档 | 200 元/次 | 600 元/次 | 1000 元/次 | 85% | 70% | 55% | 800 | 10% | 1000 元/次 | 55% | 参照本地 起付标准 和住院报 销比例执行 |
二档 | 200 元/次 | 400 元/次 | 800 元/次 | 85% | 75% | 65% | 1300 | 10% | 800 元/次 | 65% |
2、第二项制度保障:大病保险倾斜(医保政策)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 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 万元以下部分给予 65%补偿,10 万元(含)以上、2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20 万元 (含)以上、3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 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 予80%补偿,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其他人员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大病起付标准为1.4 万,封顶线 40 万,分段报销比例:1-10 万60%、10-20 万65%、20-30 万70%、30 万以上75%。
3、第三项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医保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 院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 还可享受医疗救助报销待遇。
救助对象 | 救助方式 | 救助范围 | 起付线 (元/年) | 救助 比例 | 封顶线 (元/年) |
城乡低保对象 | 住院救助 | 政策内费用 | 0 | 70% | 30000 |
特困供养人员 | 住院救助 | 政策内费用 | 0 | 100% | 30000 |
返贫致贫人口 | 住院救助 | 政策内费用 | 0 | 70% | 30000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住院救助 | 政策内费用 | 3000 | 50% | 10000 |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 住院救助 | 政策内费用 | 3000 | 50% | 10000 |
苯丙酮尿酸症患者(18 岁及以下) | 门诊救助 | 特种食品全额 | 0 | 75% | 15000 |
苯丙酮尿酸症患者(18岁以上) | 门诊救助 | 特种食品全额 | 0 | 75% | 18000 |
城乡低保对象 | 门诊救助 | 政策内费用 | 1000 | 70% | 3000 |
特困供养人员 | 门诊救助 | 政策内费用 | 1000 | 70% | 3000 |
返贫致贫人口 | 门诊救助 | 政策内费用 | 1000 | 70% | 3000 |
注意:因患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 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尿毒症肾透析、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4、第四项制度保障:医疗再救助(医保政策):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 院(含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 可享受医疗再救助报销。
救助对象 | 救助范围 | 起付线(元/年) | 救助比例 | 救助限额(元/年) |
特困人员 | 政策内费用 | 5000 | 70% | 20000 |
低保对象 | 政策内费用 | 5000 | 70% | 20000 |
返贫致贫人口 | 政策内费用 | 5000 | 70% | 20000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政策内费用 | 10000 | 70% | 20000 |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 政策内费用 | 10000 | 70% | 20000 |
5、其他制度保障
①“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保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 疗救助报销实行“一站式”结算,出院只需缴纳自付部分。
②“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卫健政策):看病住院免交预付押金。(2019 年年初在全市实行)
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卫健政策):重点是签约老年人、孕产妇、儿 童、享受扶贫政策脱贫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及患高血压、 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与服务。
④严重精神障碍诊治(卫健政策):实行免费住院治疗、免费用药。 危险性评估3 级及以上的患者监护人可享受2400 元/年.人家护补贴(县 政法委牵头,各乡镇综治办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