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字〔2023〕8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县级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单位:
《宁阳县县级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县级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20〕8号)、《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才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室字〔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才公寓是指由县政府统一筹集,依托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面向宁阳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急需引进、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青年人才、高层次人才提供的临时性周转住房。
第三条 县级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置、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周转使用”的原则,优先保障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青年人才、上级选派的优秀人才、政府聘任的专家顾问等。
第四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才公寓管理,会同人社、住建、房管、国资、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做好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根据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计划和住房需求,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会同住建、房管等部门提出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包括数量、户型、面积、区域),明确供应分配、优惠政策和租后管理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属国有企业筹集建设。
第六条 人才公寓可通过集中新建、购买商品住房、配建以及盘活闲置资产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由县政府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凭项目认定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规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收优惠政策。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国有资产投资项目。
第七条 县级人才公寓参照《泰安市人才保障住房建设装修配套标准和分配办法》(泰建函〔2021〕29号)进行室内装修,配备必要家具家电等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条件,做到“四统一”:统一标识,统一内装风格,统一配套设施,统一管理服务标准。
县级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由县属国有企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租赁市场价格测算确定,报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准。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可根据不同楼层、面积、朝向等一房一价、一室一价,3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保障范围和减免政策
第八条 青年人才保障范围和减免政策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入住县级人才公寓:
(1)自2023年1月1日以后,全职引进到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且正式在编在岗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
(2)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宁阳县城区及工作所在地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3)本人未享受过宁阳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宁阳县人才购房政策、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宁阳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宁阳县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生活补贴等。
2.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按照“一人一套”的原则提供整套人才公寓,公寓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租金全额减免(一般每月不超过1600元),减免期限5年;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按“一人一室”原则提供合住公寓,每人每月减免租金500元,减免期限3年,超出减免租金部分由个人承担;实际租金不足500元/月的,按照实际数额减免,不对个人补贴剩余部分。夫妻双方同时引进在宁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可共同申请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整套人才公寓,超出减免租金部分由个人承担。
入住公寓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电视、网络等费用,由入住人才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用按照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由个人缴纳。
所减免租金由县财政承担,直接拨付给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不面向人才个人发放。
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只享受一个租期的免租政策,首个租期期满后,不再续租,须腾退人才公寓,交运营管理机构周转使用。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保障范围和减免政策
县级人才公寓空置率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超过空置率的人才公寓可优先面向我县引进的其他有住房需求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具体范围包括:
(1)《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类、B类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
(2)上级选派到宁阳县挂职实践的优秀人才,县政府聘任的专家顾问;
(3)依托宁阳县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4)在宁阳投资落地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团队核心成员或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管。
上述人才在宁阳县内连续居住1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对(1)、(2)类人才免租金,所免租金由县财政承担;(3)、(4)类人才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符合条件人才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宁阳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式3份,正反面打印,用人单位审核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人才称号或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
(3)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青年人才,由招考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上级选派人才、政府聘任专家顾问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重点产业(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核心团队等由用人单位和县直主管部门提供信息资料。
2.联合审核。人才、人社、房产、行政审批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自有房产情况、重复享受政策情况进行审查。
3.公示。入住人才公寓名单确定后公示3天。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入住人才名单提供给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
4.分配选房。人才、人社等部门会同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组织选房,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同一批次引进的青年人才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房。人才公寓房源供应紧张时,采取轮候排队方法,按报批先后次序入住,同一批次人才根据人才积分从高到低进行分配。人才积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分、非全日制博士8分、全日制研究生6分、非全日制研究生4分,具有高层次人才称号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称号分别再加10分、6分、4分,夫妻双方人才积分可累计计算。
5.签约入住。选房后7天内,入住人才、用人单位、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入住人员信息和公寓分配情况报人才、人社、房管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公寓管理和退出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成立运营管理机构,做好人才公寓的房屋配租、运营管理、修缮、设施维护等工作,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
第十二条 入住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租赁协议,腾退人才公寓:
(1)入住人才及其配偶在宁阳县辖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2)入住人才已不在宁阳县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
(4)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5)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人才公寓设施的;
(6)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或物业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入住人违法犯罪或有其他需要终止租赁情形的。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中途停租或被取消租赁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办理退租手续。承租人应于解除协议10日内搬离人才公寓,退还人才公寓钥匙并缴清欠费。拖延或拒不交还公寓的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变动情况向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书面反馈。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需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条件的,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出现房屋结构性问题需维修或配套设备非人为损坏需置换的,由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因入住对象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配套设备损坏需维修的,由入住对象负责。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管理。县级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每半年结算拨付一次。县属国有企业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租金补贴明细由入住人员、用人单位确认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拨付。
第六章 公寓出售和赠予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出租期满后可以继续周转出租,也可按照核定价格进行出售。出售价格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一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在宁阳县全职工作满5年、对宁阳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由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可赠予人才公寓50%的产权。工作年限达到10年及以上的,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赠予人才公寓100%全部产权。通过赠予方式获得的人才公寓不得上市交易,如确需上市交易的,由县政府或县属国有企业优先回购。
人才公寓赠予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根据执行效果以及新形势、新变化,及时对政策内容进行更新完善。宁阳县辖区内的其他人才公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