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字〔2023〕2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阳县耕地保护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各单位:
《宁阳县耕地保护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9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耕地保护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巡查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级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示范单位,是指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每年依据《宁阳县耕地保护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园区)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全县耕地保护评价,年底变更调查工作完成当月月底,将评价结果提报县政府进行会议评议,会后将函告县财政局据此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耕地保护示范单位创建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高标准农田任务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
(四)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及后期管护情况。
(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处置等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七)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在统筹以上情况的同时,应侧重考量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耕地保有量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耕地保护示范单位创建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未按规定任务完成和新增耕地管护期内改变用途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或省、市、县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为自然资源重点监控单位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全县乡镇(街道、园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全部纳入耕地保护示范单位创建范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评价,择优认定,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耕地保护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第七条 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每年度县级财政列支专项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予以奖补,对上一年度内耕地保护质量高、无违法行为发生的“示范单位”奖补资金100万元;上一年度内耕地保护质量较高、自行发现违法迅速整改到位未造成影响的“先进单位”奖补资金80万元。
县级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园区)政府将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县级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第九条 县级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乡镇(街道、园区)、村(居)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乡镇(街道、园区)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县级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创建标准、激励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阳县耕地保护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附件
宁阳县耕地保护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 价 标 准 | 评分依据 | 数据来源 | 权重 |
1 | 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 (1)上一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4分;(2)以本乡镇(街道、园区)耕地保有量任务目标为基数,每高于基数10%的加0.2分,最高不超过1分。 | 年度国土变更 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2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 上一年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5分。 | 年度国土变更 调查成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3 | 高标准农田任务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 (1)根据各乡镇(街道、园区)完成年度县级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情况,完成建设任务的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2)结合年度验收和日常检查,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保护达到要求的得1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3)项目运行管护良好,办理资产移交、落实管护制度和管护主体的得1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局标准 | 县农业农村局 | 5 |
4 | 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 | 上一年度完成占补平衡、增减挂钩任务的,得3分;(2)上一年度内超额完成占补平衡指标每50亩加0.1分,最高不超过1分;上一年度超额完成增减挂钩指标每20亩加0.1分,最高不超过1分。 | 山东省建设 用地审批系统 全国耕地占补平衡 动态监管系统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5 | 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 上一年度补充耕地核查中新增耕地全部属实的得5分,在各类督查、抽查工作中发现,发生“非农化”“非粮化”等,因管护不到位造成新增耕地变为其他地类的、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分。 | 山东省耕地 保护动态监管 工作平台耕地占补 平衡项目核查结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6 | 违法占用耕地和 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 上一年度无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得10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每增加1亩扣2分,大于等于5亩的不得分。 | 年度土地卫片 执法检查结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7 | 用地管理秩序情况 | 年度内未新发生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得5分,每发生1起扣0.5分,超过10起不得分。 | 年度卫片执法 检查工作情况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8 |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 和做法创新情况 |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动态监测监管”“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耕地保护创新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耕地保护工作在县级以上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每篇加0.4分,最多加2分。 | 各乡镇(街道、园区)提供的举证材料情况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9 | 日常监管情况 | (1)在卫片执法检查、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耕地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等日常监管工作中,月度内无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图斑、或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完成整改销号,月度日常监管得2分,未完成整改的当月不得分,全年得分不超过24分;(2)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累计计算,季度内实现违法面积“清零”得2分,未实现不得分,全年得分不超过8分;(3)耕地流出图斑整改工作,季度内无耕地流出的加2分,耕地流出的不得分,全年得分不超过8分;(4)全年“田长制”田长人均巡田公里数超过全县人均巡田公里数,得5分,低于全县人均巡田公里数不得分;(5)全年田长上报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线索并督促整改,在各类卫片监测图斑下发时已整改到位的,每条加0.25分,最多得5分。 | 每月或每季度最后一个周五前累计下发图斑整改完成进度 耕地遥感监测数据 田长制平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0 |
10 | 资金使用情况 | 受到县级激励的乡镇(街道、园区)在规定范围内、全部使用资金的得5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 县财政局 | 5 | |
年终累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