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921494322025M/2023-008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 |
根据《宁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调整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9号)有关规定,须对目前入住惠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复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12年至2020年已申请入住惠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并轨前已入住的廉租住房)的所有住房保障家庭。2022年12月31号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复审期间暂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复审内容
(一)原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是否符合居住保障房和租赁住房补贴条件。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是否发生变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相关证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10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70%)。
(三)房产是否发生变化,无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有无通过购置、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
(四)租赁的房屋是否发生变化。
三、复审程序及材料
(一)程序
1、本次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家庭资格复审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6月9日。
2、填写表格(3月27日—4月9日)。保障房资格复审家庭主动到惠民小区物业管理中心领取《宁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复核申报审批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到原申报单位或户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领取《宁阳县租赁住房补贴复审审批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相关附件也可在宁阳县政府网站或宁阳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复审对象如实填写表格,和其他申报材料提交至受理单位,受理单位按照复审名单负责调查核实,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报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
3、资格审核(4月10日—4月23日)。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对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在审批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4月24日— 5月21日)。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核完成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依照个人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授权经济核查后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核查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保边缘家庭证明(以民政系统内数据为准)。
5、资格复审(5月22日—6月9日)。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后,由受理单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和宁阳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报材料
1、《宁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复核申报审批表》或《宁阳县租赁住房补贴复审审批表》
2、《宁阳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收入证明。(1)户主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附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全年)各项劳动收入明细、工资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2)打零工人员要注明何时、何地、在何单位打工、从事什么工种及联系电话,年收入多少,或者干个体,自主经营年收入多少,加盖打工单位或户籍所在单位公章。
4、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5、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在校就读证明。
6、租赁住房补贴复审家庭同时应提供县域内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租赁期限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租赁到期日止,不少于一年。
四、复审处理意见
1、此次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申报材料作为住房保障资格核定的依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新核定的标准执行;符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继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未按期参加住房保障资格复审及复审不合格的保障房家庭,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限期十五日内腾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家庭,将依法依规进行清退。
宁阳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5639007
特此公告
4、附件4: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 .doc
附件4:公示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doc
宁阳县民政局 宁阳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