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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562506038E/2023-16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 组配分类 法规规章
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12 15:51 浏览次数:

一、服务管理对象

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内具有中国国

籍的常住人口,包含户籍人口、户籍待落人口和居住在本行政

区的人口。

二、服务管理内容

(一)建立已婚和有生育现象的育龄人群电子档案。

(二)上报婚姻、生育(收养)、避孕、迁移、流动、奖扶、

特扶、死亡等变动信息。

(三)办理生育登记。

(四)开展人口监测。

三、服务管理职责

按照标准统一、覆盖全面、便民共享的原则实行常住地统

计管理,开展人口监测和服务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承担卫

生健康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区域的人口监测统计工作,村(居)

以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为基本统计上报单位。

(一)单位管理

管理对象是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已签署劳动合同

的女职工。单位负责建立育龄妇女档案,并向所在乡镇(街道)

报送育龄妇女信息。

(二)村(居)管理

— 2 —村(居)对未实行单位管理的育龄妇女信息进行采集,并报

所属乡镇(街道)实施统计管理。

(三)其他情形

1.灵活就业的育龄妇女,在女方常住地实施统计服务管理。

特殊情况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协调解决。

2.非婚生育的人群须纳入管理,所生子女由抚养方统计管

理,生育情况须在未抚养方信息中体现;一方户籍为省外的,

由我省常住地一方管理。

3.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非现役军人的,由女方单位/常

住地统计管理。

4.离婚、丧偶育龄妇女在管理地居住的,由原管理地进行

统计管理;离开原管理地的,由女方常住地实行统计管理。

5.收养孩子原籍明确的,送 (寄) 养人、收养人管理地分

别作出生和收养统计上报;原籍不明的,由收养人管理地按收养

上报。

6.上述其他情形以外的,经当事人对其婚育情况书面承诺

后,纳入统计管理。

四、服务管理地

常住人口以乡镇(街道) 为区域,流动人口以县(市、区)为

区域界定职责。育龄妇女单位、常住地或户籍地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变更服务管理地。

(一)服务管理地发生变化的,由现管理地(迁入地)进行

— 3 —网上变更,补充完善信息并落实服务管理责任。

(二)跨省迁出人员常住地不变的,仍由原服务管理地进

行统计管理;其他的由原服务管理地变更,不再进行服务管理。

(三)跨省迁入人员,由常住地纳入服务管理。

五、服务管理所需材料

对首次纳入服务管理的,应查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或有效离婚证明。对婚嫁或迁入的,当事人无法全部提

供有效证明的,可由当事人对相关事项予以承诺后办理。

子女出生信息上报以有效证件为准,包括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收养登记证等。

本通知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鲁卫

人口家庭字〔2020〕8 号)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鲁卫人口家

庭字〔2020〕9 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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