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562506038E/2023-16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 | 组配分类 | 法规规章 |
一、服务管理对象
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内具有中国国
籍的常住人口,包含户籍人口、户籍待落人口和居住在本行政
区的人口。
二、服务管理内容
(一)建立已婚和有生育现象的育龄人群电子档案。
(二)上报婚姻、生育(收养)、避孕、迁移、流动、奖扶、
特扶、死亡等变动信息。
(三)办理生育登记。
(四)开展人口监测。
三、服务管理职责
按照标准统一、覆盖全面、便民共享的原则实行常住地统
计管理,开展人口监测和服务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承担卫
生健康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区域的人口监测统计工作,村(居)
以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为基本统计上报单位。
(一)单位管理
管理对象是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已签署劳动合同
的女职工。单位负责建立育龄妇女档案,并向所在乡镇(街道)
报送育龄妇女信息。
(二)村(居)管理
— 2 —村(居)对未实行单位管理的育龄妇女信息进行采集,并报
所属乡镇(街道)实施统计管理。
(三)其他情形
1.灵活就业的育龄妇女,在女方常住地实施统计服务管理。
特殊情况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协调解决。
2.非婚生育的人群须纳入管理,所生子女由抚养方统计管
理,生育情况须在未抚养方信息中体现;一方户籍为省外的,
由我省常住地一方管理。
3.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非现役军人的,由女方单位/常
住地统计管理。
4.离婚、丧偶育龄妇女在管理地居住的,由原管理地进行
统计管理;离开原管理地的,由女方常住地实行统计管理。
5.收养孩子原籍明确的,送 (寄) 养人、收养人管理地分
别作出生和收养统计上报;原籍不明的,由收养人管理地按收养
上报。
6.上述其他情形以外的,经当事人对其婚育情况书面承诺
后,纳入统计管理。
四、服务管理地
常住人口以乡镇(街道) 为区域,流动人口以县(市、区)为
区域界定职责。育龄妇女单位、常住地或户籍地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变更服务管理地。
(一)服务管理地发生变化的,由现管理地(迁入地)进行
— 3 —网上变更,补充完善信息并落实服务管理责任。
(二)跨省迁出人员常住地不变的,仍由原服务管理地进
行统计管理;其他的由原服务管理地变更,不再进行服务管理。
(三)跨省迁入人员,由常住地纳入服务管理。
五、服务管理所需材料
对首次纳入服务管理的,应查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或有效离婚证明。对婚嫁或迁入的,当事人无法全部提
供有效证明的,可由当事人对相关事项予以承诺后办理。
子女出生信息上报以有效证件为准,包括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收养登记证等。
本通知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鲁卫
人口家庭字〔2020〕8 号)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鲁卫人口家
庭字〔2020〕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