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21004235042C/2023-15845 成文日期 2023-04-13
发布机构 宁阳县烟草专卖局 发文文号 宁烟专〔2023〕1号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宁烟专〔2023〕1号 宁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宁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 2023-04-13 11:02:33 阅读: 打印 关闭

NYDR-2023-0380001

宁烟专〔2023〕1号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服务站:

现将《宁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其销售对象为烟草制品的消费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辖区内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五条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宁阳县行政区划为测算的基本单元(以下简称基本单元),宁阳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基本单元内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测算零售点承载量,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七条 经营场所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即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制品的地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流动摊点、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三)申请人用于存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

(四)娱乐服务类零售点(含住宿及餐饮酒店、KTV、台球厅等)应当建有独立吸烟室。吸烟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 基本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承载量的,视为该区域内零售点布局已满足区域消费,实行退一办一的方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在基本单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乡镇驻地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的商业用房根据该小区实际入住户数设置零售点,每130户可设置1个13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30户可增设1个(余数达90户以上的可增设一个)。

(二)农村中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按照该村庄户数设置零售点,每90户设置1个,不满90户的可设置1个;9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90户可增设1个(余数达60户以上的可增设一个);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和乡镇驻地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侧可设置零售点1个。

(四)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商业步行街按实际经营户数量,每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辖区内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80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基本单元零售点承载量及间距的限制:

(一)持有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明的残疾人、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能够独立自主经营,且符合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性规定等。

(二)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改变、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自然人持证主体(已享受过照顾政策的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6个月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和购物中心等场所内部,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其他有法律和政策扶持规定的情形

以上情形,申请人仅享受一次优惠扶持,并仅限本人经营。

第十二条 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无法直接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在实地勘验过程中向申请人获取,申请人应该主动配合。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进出通道口(以上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区域内。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品、燃气、农药、化肥、药品、油漆、香精香料、鞭炮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四)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母婴用品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五)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六)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七)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物流寄递、电子商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体育用品、通信器材、美发美容、美甲纹身、保健按摩、汽车维修、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汽车租赁、中介劳务、传真打印、床上用品、彩票刻章、回收寄售、海鲜产品、洗浴婚介等。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经实地核查,确实能够实现人工核验的无人超市除外)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一致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距离最近的零售点进出口中央的最短距离,即行人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条件下,通过以上两个中央点的最短距离。

(二)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进出通道口中间点,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但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距离测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不得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调整的,及时动态调整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宁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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