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军人军属购房券发放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5-22   浏览量:

为彰显对军人军属的尊崇,体现对军人军属的关爱,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部分军人家属分别发放相应数额的购房券,用于购买宁阳县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和商业用房,下同)。

一、发放范围

宁阳籍现役退役军人;来宁阳投资创业、定居的非宁阳籍现役退役军人;宁阳籍烈士直系亲属;宁阳籍立功受奖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宁阳籍军队文职人员,驻宁部队文职人员。

二、发放标准

1)对烈士直系亲属按照总购房款5%的比例发放,最高发放5万元购房券。

2)对获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军人及其直系亲属按照总购房款5%的比例发放,最高发放5万元购房券。

3)对获二等功奖励的军人及其直系亲属按照总购房款4%的比例发放,最高发放4万元购房券。

4)对获三等功奖励的军人及其直系亲属按照总购房款2%的比例发放,最高发放2万元购房券。

5)对符合发放范围的其他人员按照总购房款1%的比例发放,最高发放1万元购房券。

三、发放要求

获得军兵种及战区级别表彰奖励的,按二等功奖励执行;申请人多个立功受奖级别,按照最高级别奖励申请购房券;申请人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申请购房券;夫妻双方同时具备购房券申领条件的,只享受夫妻双方中最高奖励级别相对应购房券申请标准。

每名军人军属只申领一次购房券,购房券申领后奖励级别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发。一套商品住房只能使用一张购房券。

本办法规定的军人、军属购房券与其他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本人及其配偶在宁阳县范围内享受过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发放购房券。

四、房源要求

我县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均可作为军人军属购房券选购房。纳入军人军属购房券配售商品房须为现房,通过房地产项目联合验收,产权清晰,建筑质量优质,周边商业、生活、交通等配套设施完善,房产开发企业给予适当比例的团购价优惠。房产开发企业提出参与军人军属购房券配售房申请,提供商品房位置、数量、户型、价格等信息,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现场核验后纳入配售房源,面向社会发布公告,便于军人军属选购。

五、申领程序

军人军属在初步达成购房意向后(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前),即可填写《军人军属购房券申领表》,连同房产企业出具的购房意向证明、本人身份证、军人军属优待证、立功受奖证明,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签备案窗口,经行政审批、征兵、退役军人、税务、财政、房管、住建等部门会审后,确定军人军属身份、立功受奖层次及购房券金额,统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购房券。购房券须注明使用人姓名、金额、房源信息、有效期限。购房券由县财政局负责监制。

六、使用要求

购房券所标注金额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抵现金使用。对使用军人军属购房券所购商品房,有关银行按照优先原则提供按揭贷款服务。

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本人使用,办理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产权持有人须为军人军属本人或者本人与配偶或父母共同持有。

购房券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3个月之内须完成购房、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逾期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不予兑付相应金额资金。

使用购房券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上须注明军人军属购房券相关标记,自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确需交易的,须将所享受的购房券补贴金额全额返还到县财政指定账户。

七、资金兑付

使用购房券购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券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签备案窗口办理资金兑付手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对相关材料审核无问题的,将兑换资金缴存到房产开发企业资金账户。

军人军属购房券所需资金从房产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中筹集,由县财政统筹管理发放,受益财政承担。

八、工作保障

军人军属购房券政策在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征兵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筹集、审查和公布;县征兵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军人军属资格审核认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购房券发放、网签备案、房屋产权登记并进行标记、资金兑付、所购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核查、信用管理等;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房源筹集、审查工作;县税务局负责所购商品住房缴税情况核查;县财政局负责购房券资金审核和资金兑付保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事宜。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购房券的,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其配偶享受军人军属购房券政策资格,并及时追缴所享受资金,经追缴仍不返还的,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房产企业,不再列入军人军属购房券使用范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阳县财政局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