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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004323501X/2023-16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华丰镇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救助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3-06-27 11:33 浏览次数: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60-9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

二、提交材料

1、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申请人的齐鲁惠农一本通存折(卡)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室负责审核审批。

2、县直企业单位的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民政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审批。

四、发放标准

1、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

2、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宁阳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宁阳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残疾证复印件;

3、低保证复印件(护理补贴不提供);

4、本人或监护人的齐鲁惠农一本通存折(卡)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室负责审核审批。

2、县直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民政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审批。

四、发放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有城乡低保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83元,享有城乡低保的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39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7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39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人均915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三、家庭成员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72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三、家庭成员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原则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难”与“保底线”相结合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原则;

(四)户籍 人口救助与常住人口救助相结合原则。

二、救助条件

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或在我县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因下列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遭遇水灾、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三、救助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有关病例,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

(二)村(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责任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应依法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三年的临时救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发放标准

全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962元。

 

困境儿童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困境儿童是指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身体重度残疾的,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

4.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5.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三、办理程序

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室负责审核后报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复审,审核通过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审批通过后,次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

四、发放标准

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322元,差额方式发放。

 

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因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3.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二、提交材料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村委会出具的儿童家庭情况证明。

3、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

4、儿童身份证、户口本及户口索引。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6、儿童本人惠民一本通。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还需提供下列材料:残联、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重残或判刑的证明。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当事人个人声明。

三、办理程序

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室负责审核后报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复审,审核通过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审批通过后与儿童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次月起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

四、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830元。


信息来源:宁阳县华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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