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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阳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申报指南】宁阳县民政局现行民生救助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3-06-28 17:04 浏览次数: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一、对象认定

60-9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

二、申报指南

1、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申请人的齐鲁惠农一本通存折(卡)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室负责审核审批。

2、县直企业单位的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民政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审批。

四、救助标准

1、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

2、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咨询电话:5621536。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对象认定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宁阳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宁阳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申报指南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残疾证复印件;

3、低保证复印件(护理补贴不提供);

4本人或监护人的齐鲁惠农一本通存折(卡)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室负责审核审批。

2、县直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民政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审批。

四、救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有城乡低保的一、二残疾人,补贴标月170 元,享有城乡低保的三、四残疾人,补贴标月139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补贴标月170元,二重度残疾人补贴标月139 元。

咨询电话:5621676。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对象认定

持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人均871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申报指南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社区)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对象后入户调查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注意见报主管部门(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公室)。

3.主管部门(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公室)作进一步审查,签注意见后报县民政局低保服务中心。

4.县民政局低保服务中心进行入户调查,审核批准后再进行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主管部门(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公室)做进一步调查,其结果由主管部门(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三、家庭成员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补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等。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咨询电话:5627616。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对象认定

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66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申报指南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对象后入户调查并进行5-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注意见报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公室审批;

3.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公室入户调查,无异议后审批。

三、家庭成员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补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等。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咨询电话:5627616。

 

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原则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难”与“保底线”相结合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原则;

(四)户籍 人口救助与常住人口救助相结合原则。

二、对象认定

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或在我县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因下列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遭遇水灾、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三、申报指南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有关病例,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

(二)村(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责任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应依法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三年的临时救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咨询电话:5627616。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发放标准

全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每人每月962元。

咨询电话:5627616。

 

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费政策

 

一、申请条件

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实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二、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个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民政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审批。

四、发放标准

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1220元。

咨询电话:5627616。

 

困境儿童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困境儿童是指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身体重度残疾的,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

4.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5.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三、办理程序

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室负责审核后报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复审,审核通过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审批通过后,次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

四、发放标准

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198元,差额方式发放。

咨询电话:5620503。

 

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因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3.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二、提交材料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村委会出具的儿童家庭情况证明。

3、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

4、儿童身份证、户口本及户口索引。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6、儿童本人惠民一本通。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还需提供下列材料:残联、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重残或判刑的证明。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当事人个人声明。

三、办理程序

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室负责审核后报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复审,审核通过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审批通过后与儿童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次月起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

四、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706元。

咨询电话:5620503。

 

收养登记政策

 

一、申请条件

申请收养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特殊情况: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收养三代以内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年龄和生父母困难等条件的限制。

4.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提交材料

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收养人需提供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等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登记表和入院记录。

以上材料除《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其他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送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送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证件);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三、办理程序

收养当事人到宁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进行审核相关材料,初审完成后收养登记机关或第三方收养评估机构进行收养评估,评估通过后由民政窗口批准发证。

咨询电话:5620503。

 

解除收养登记政策

 

一、申请条件

解除收养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提交材料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3.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收养当事人到宁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后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民政窗口批准办理。

咨询电话:5620503。

 

残疾孤儿童手术康复政策

 

一、申请条件

未满18岁的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不包括任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

二、提交材料

1.残疾孤儿户口本、身份证、2张1寸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

3.残疾孤儿病历;

4.《“明天计划”医疗救助申请书》。

三、办理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救治康复,经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地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填写《“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书》,治疗完毕、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报市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核、结账。

咨询电话:5620503。

 

城乡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儿童

实施免费手术政策

 

一、申请条件

全县低保家庭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具有手术适应症的0-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提交材料

1.患病儿童身份证。

2.患病儿童家长低保证。

3.患病儿童以往诊断治疗病历。

4.《山东省城乡低保家庭先心病儿童免费手术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低保家庭凭低保证和先心病儿童以往诊断治疗病例向乡镇民政部门申请审核,填写《审批表》;符合条件且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办理转诊并报市局审批;手术前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合同,手术后将《审批表》和医疗费用发票、清单交于定点医院。

咨询电话:5620503。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政策

 

一、年度报告对象

上年12月31日前在县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上年6月30日前在县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报告内容

1.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制度、人员管理等内容。

2.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民间非营利社会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财务会计报告。除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不再需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党建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党员情况、党组织基本情况及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年度报告方式和时间

1.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不需向县民政局提交纸质报告材料,县民政局不再出具年检结论。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泰安市社会组织网”(http://npo.tamz.gov.cn/)或“山东省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进行填报。填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5月31日。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将年度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

四、年度报告程序

(一)网上填报。

1.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泰安市社会组织网” 或“山东省社会组织网”进行填报,具体路径为“市(省)社会组织网-网上办事大厅-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管理-年度报告、党建年报”。 用户名为社会组织汉字全称或18位统一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1。网址为:http://218.56.48.184:8088/socialorg/net/login.jsp。

2.社会组织进入年报界面后,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所有报表的在线填报。

(二)上传附件。

社会组织在“上传电子文件”栏,上传以下附件: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打印《2018年度工作报告书》首页和年度报告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扫描上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前置许可的,需扫描前置许可证副本并上传。

3.凡已建党组织的,需扫描党组织成立批文并上传。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同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扫描件。

年报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上报”按钮上报。

咨询电话:5629507。


信息来源:宁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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