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00434998XE/2023-187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社会公益 |
宁民字〔2023〕15号
关于印发《宁阳县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
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县直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现将《宁阳县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阳县民政局 宁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5日
宁阳县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泰安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泰办发电〔2020〕13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63号)、《“泰汇救”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泰办发〔2022〕14号)《泰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泰民〔2023〕11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阳县范围内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保障范围的家庭或者个人。
第三条 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或本行业系统内社会救助失信、守信对象的认定、诚信约谈、跟踪记录和档案留存等工作;县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守信、失信对象的信息归集。
第二章 信用承诺程序
第四条 在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应主动告知并指导其填写《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书》一次签署,后续办理相关社会救助时继续有效,不再重复告知和签署。
第五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应于本办法实施后,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填写《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其他申请人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家庭成员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 守信行为认定和激励措施
第七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无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守信行为:
(一)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的;
(二)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三)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其行为事迹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四)县级及以上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守信激励行为。
第八条 经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认定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称守信行为对象的,列入守信激励名单,并视情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申请社会救助,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从优从快办理;
(二)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
(三)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情形下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市县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制定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四章 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措施
第九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救助对象申请或已获得救助期间,故意虚报、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二)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三)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牲畜、房产、存款、证券、股票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六)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七)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第十条 经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首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应督促失信行为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帮助其重塑信用。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失信行为对象,市县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及时出具《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详见附件2),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相关规定,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信用记录保留3年,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
(二)对失信对象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督促失信对象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
(三)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依法给予其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失信对象,在惩戒期间内可视情况实施临时救助。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违诺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因骗取救助资金、物资受到处罚的失信行为对象,在退缴全部冒领款项、物资且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满后,可以向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作出确认决定,并出具《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修复决定书》(详见附件3),作出确认决定之日为信用修复起始日期。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认定守信、失信行为,应及时完成有关证明材料收集,形成信用档案,并录入“泰汇救”社会综合救助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泰汇救”社会综合救助服务平台定期与宁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数据,由其视情依法采取联合惩戒等限制相关行为。
第十九条 录入“泰汇救”社会综合救助服务平台诚信档案的失信对象,按相关规定在惩戒期满或信用修复后自动移除,申请救助时不再提醒从严审核审批;录入宁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名单的,相关规定在惩戒期满后自动移除名单,不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被认定失信对象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经核实社会救助对象确有失信行为的,应作出明确答复意见;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认定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做好归档备案。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
附:1.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承诺书;
2.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
3.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修复决定书。
附件1:
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及配合社会救助调查时,不存在以下行为:
(一)故意虚报、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二)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三)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牲畜、房产、存款、证券、股票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六)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七)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本人明确知晓以上相关规定,自愿无条件遵照执行,如若违背,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同意将失信信息录入“泰汇救”社会综合救助服务平台或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接受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有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禁止或限制的惩戒措施。以上承诺已经本人同意,签字生效。
承诺人(签名并按指纹):
年 月 日
附件2:
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
编号: 年 第 号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先生/女士:
根据《泰安市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经对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确定您在申请或获得社会救助时。如不服本决定,存在失信行为,具体表现为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骑缝章)------------------------
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
(存根联)
编号:
失信家庭户主: 先生/女士
家庭住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失信认定时间:
失信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
送达回执
编号: 年 第 号
失信家庭户主 | 送达人 | 送达情况 | □签收□拒绝 | ||
签收人 | 代收人 | 送达时间 | 年 月 日 | ||
代收或拒收理由 |
注: 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名以上送达人签名。
2.送达回执原件由镇街存档。
3.救助对象死亡且该户家庭无其他保障对象的,无需发放告知书。
附件3:
泰安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 年 第 号
信息修复申请人信息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 |||
违诺行为时间及类型 | 失信行为告知书编号 | ||
纠正违诺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审查情况 |
(可附证明材料)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
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转入存档,不再公示 □不同意信用修复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注:本表一式两份,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和信用修复决定机构各留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