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3-191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原文链接:《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政策问答:《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图解政策:《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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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全县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47号)、《泰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宁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规划》。该《规划》以2020年为基准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修正);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 修正);
3.《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关环发〔2015〕158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
6.《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47号;
7.《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发布和统一数据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函〔2023〕3号;
8.《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报批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函;
9.《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复函》(泰自资规函﹝2023﹞6号)。
三、出台目的
《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准绳,以《宁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目的,是宁阳县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进矿山绿色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要依据。
四、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包括总则、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目标、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规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规划目标:一是2025年规划目标,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二是2035年远景目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科学合理,资源开发集聚效应、规模效应进一步显现,资源利用水平达到新高度,矿业生态文明建设达到新水平,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基本形成。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落实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结合我县实际,合理确定重点、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东部地区(华丰镇、东庄镇),以煤、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为主。西部地区(鹤山镇),以建筑石料用灰岩为主要矿产开发为主。中南部地区(东疏镇、伏山镇、堽城镇、葛石镇、文庙街道办事处等),以煤、饰面石材等主要矿产开发为主。落实国家规划矿区1处。省、市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2处。在重点开采区内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的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开采规划区块8处,均为空白区新设,其中饰面用花岗岩2个、建筑石料用灰岩5个、建筑用花岗岩1个。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绿色勘查技术要求(试行)》和山东省《绿色勘查规范》(DB37/T 4307-2021)的要求,勘查过程中坚持技术创新,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合理管控水泥用灰岩开发强度,稳定生产规模。合理控制矿山数量,2025年,全县矿山数量预期在22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70%。三是严格规划准入管理,开采规模必须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法,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等指标应达到部、省“三率”最低指标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新建、基建及长期停产矿山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必须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生态保护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水环境背景及土壤环境背景进行监测。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对于新建矿山。坚持源头预防,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对于生产矿山。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生产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生产边治理。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对于历史遗留矿山。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等原则,采取自然恢复、转型利用、生态重建等方式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五、保障措施
规划实施与管理。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推进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强化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切实发挥好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作用。二是实施评估制度: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调研、监测、统计和分析,评估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规划修编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建立规划调整机制: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因地质勘查重大发现、市场条件、技术条件、实施重大项目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内容进行动态调整时,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调整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进行。四是完善规划实施的科技措施,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价技术。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等监测系统提供的监测数据。五是加大宣传力度:规划发布实施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规划的认知度。全面推进社会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度、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