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字〔2023〕25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单位:
《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总 则
为发挥矿产资源在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统筹谋划“十四五”期间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业发展、矿区生态修复的发展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泰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宁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对省、市规划进一步的细化、落实,是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
《规划》适用于我县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20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展望到2035年。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实施“生态立县、产业兴县”两大战略,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优化开发保护格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能力,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为加快建设“大强富美安”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宁阳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鼓励矿山积极开展绿色化、集约节约化改造,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应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推动资源利用方式加快转变。坚持矿业绿色勘查开发,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2.深化管理、助推经济。集中开发区域优势矿产资源,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水平,切实做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3.区域统筹、优化布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布局,推动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布局、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方面协调发展,推进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给全县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服务保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资源开发与区域社会经济同步发展。
4.科技兴矿、持续发展。鼓励引导矿山企业向着智能化矿山建设转型发展,增加科技投入,注重人才引进和矿业职工教育,提高矿山科技含量和智能水平,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1.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落实市规划,完成辖区内大汶河流域1: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完成辖区内大汶河廊道等生态功能区生态地质调查评价;完成辖区内主要煤炭矿集区生态地质调查。
2.矿产勘查。围绕我县重要矿产及优势矿产资源,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力度,开展大中型矿山接续资源勘查,积极探索新区,鼓励资源勘查开发,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提高资源保障程度。争取财政资金重点勘查煤、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产,预计探矿权总数在1个以内,力争规划期内新增大中型矿产地1处。
3.矿产资源开发。2025年,矿山总数预期在22个以内,固体矿山大中型比例不低于70%,矿产资源布局更趋合理。固体矿产资源年开采总量2400万吨左右。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管理使用,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义务。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生产矿山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到2025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治理5处。
5.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加强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动态监管,基建及长期停产矿山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必须完成绿色矿山建设,2025年,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达90%。
专栏一 “十四五”宁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指标 | |||||
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
矿产资源勘查 | 探矿权数量 | 个 | 1 | 预期性 | |
重要矿产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个 | 1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矿山数量 | 个 | 22 | 预期性 | |
固体矿产开采总量 | 万吨 | 2400 | 预期性 | ||
固 体 矿 产 | 煤 | 万吨 | 240 | 预期性 | |
铁 | 万吨 | 30 | 预期性 | ||
水泥用灰岩 | 万吨 | 315 | 预期性 |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万吨 | 1400 | 预期性 | ||
饰面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 | 82 | 预期性 | ||
建筑用花岗岩 | 万吨 | 200 | 预期性 |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 | 1 | 预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70 | 预期性 | ||
绿色矿业发展 | 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 | % | ≥90 | 预期性 |
(二)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科学合理,资源开发集聚效应、规模效应进一步显现,资源利用水平达到新高度,矿业生态文明建设达到新水平,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矿产资源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达到较高层次。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落实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结合我县实际,合理确定重点、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矿种。
1.重点勘查开采矿种
(1)重点勘查开采矿种:煤、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
(2)管理措施:重点勘查开采矿种,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提供更多基础地质资源信息,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优先投放采矿权,同时严格规范矿业权人准入条件,提升勘查开采质量和水平。
2.限制开采矿种
(1)限制勘查开采矿种:水泥用灰岩、石膏。
(2)管理措施:限制勘查开采的矿种,除严格矿业权人准入条件外,应论证资源供需形势,对其开采总量进行调控,同时严格资源环境承载力论证,保护生态环境。
3.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严禁设置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矿业权。
(二)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布局
1.东部地区。包括华丰镇、东庄镇地区。以煤、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为依托,构建能源、煤化工、新型建材等产业基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快清洁能源供应,并增强灰岩资源保障能力。
2.西部地区。主要为鹤山镇地区,以建筑石料用灰岩为主要矿产开发为依托,建设新型建材产业,提高石灰岩资源利用率。
3.中南部地区。主要为东疏镇、伏山镇、堽城镇、葛石镇、文庙街道办事处等地区。以煤、饰面石材等主要矿产开发为依托,构建能源、新型建材产业基地,加快清洁能源供应,提高花岗岩资源利用率。
(三)矿产资源规划分区
1.国家规划矿区。落实国家规划矿区1处。区内落实绿色勘查开采技术规范,合理划定矿区最低开采规模,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支持现有矿业权人以矿业权、资本、技术等形式进行合作,鼓励支持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提升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
2.重点开采区
落实省、市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2处。
专栏二 宁阳县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 | |||
序号 | 名称 | 矿种 | 面积 (平方千米) |
1 | 山东泰安市肥城市-宁阳县石灰岩花岗岩萤石重点开采区 | 石灰岩 花岗岩 | 52.05 |
2 | 山东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东庄镇石灰岩花岗岩重点开采区 | 花岗岩 | 33.97 |
重点开采区内,支持矿山企业整合重组,优化开发布局,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资源配置的重点向大中型开采加工一体化大型骨干企业倾斜。鼓励矿产资源科学开采,提高规模化水平。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废石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企业提高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高矿产品附加值。推进“净矿”出让工作,加大矿业权投放,稳定资源供应能力。新建砂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
3.开采规划区块
落实市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重点考虑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在重点开采区内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的开采规划区块。
(1)划定结果。划定开采规划区块8处,均为空白区新设,其中饰面用花岗岩2个、建筑石料用灰岩5个、建筑用花岗岩1个。
(2)投放时序。开采规划区块投放要与矿种开发总量调控、采矿权总数、重点开采矿种、划定的重点开采区及下一步的开发利用布局等相协调,制定采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做到有序投放,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3)管理措施。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开采主体,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基本一致。采矿权设置时,应进一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地保护等禁止性、限制性要求,按照要求对相应的范围予以避让或采取限制性措施。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
1.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
落实省市规划,按照上级部署开展涉及我县的大汶河流域1: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大汶河廊道等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地质调查评价及煤炭矿集区生态地质调查工作,提高我县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和研究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围绕我县重要矿产及优势矿产资源,继续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夯实资源基础,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2.绿色勘查。严格执行《山东省绿色勘查技术要求(试行)》和山东省《绿色勘查规范》(DB37/T 4307-2021)的要求,做到制度齐全、执行到位;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现场管理安全、规范、有序;恢复治理及时、有效;勘查材料详细、齐全;勘查过程中坚持技术创新,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二)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1.开采总量调控。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稳步提高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提升保障能力;合理管控水泥用灰岩开发强度,稳定生产规模。规划期内,固体矿产资源年开采总量预计达到2400万吨,其中煤240万吨、铁30万吨、水泥用灰岩315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1400万吨、饰面用花岗岩82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200万吨、矿泉水1万立方米。
2.矿山数量调控。2025年,全县矿山数量预期在22个以内,其中煤6个、铁1个、水泥用灰岩2个、建筑石料用灰岩8个、建筑用花岗岩1个、饰面用花岗岩3个、矿泉水1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70%。
(三)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1.开采规模准入。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矿山建设必须符合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必须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
专栏三 宁阳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
序号 | 矿产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煤 | 原煤万吨/年 | 120 | 45 | — | |
2 | 铁 | 矿石万吨/年 | 100/200 | 45/60 | — | 地下/露天 |
3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年 | 100 | — | — | |
4 | 饰面石材 | 矿石万立方米/年 | 2 | — | — | |
5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万吨/年 | 100 | — | — | |
6 | 矿泉水 | 万吨/年 | 10 | 5 | 3 |
2.技术经济条件准入。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法,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等指标应达到部、省“三率”最低指标规定的要求。。
3.绿色矿山建设准入。严格执行《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新建、基建及长期停产矿山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必须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矿山的动态监督管理。
4.生态保护准入。要严格执行相关生态保护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步实施,对水环境背景及土壤环境背景进行监测。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行动。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长效机制。
对于尚未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本着应建必建的原则,“成熟一个、建设一个”,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确保如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2025年,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生产矿山的90%建成绿色矿山,新建矿山必须全部建成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各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应对绿色矿山全面落实资源、土地、财税和金融等优惠政策。对未按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要加强实时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对检查存在问题、整改不合格的矿山,应从名录中予以除名。不在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1.新建矿山。严格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坚持源头预防,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2.生产矿山。加强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生产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生产边治理。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使用。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初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3.历史遗留矿山。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等原则,采取自然恢复、转型利用、生态重建等方式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生态修复后的各类场地应安全稳定,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到2025年,完成对全县5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六、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组织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规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推进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强化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切实发挥好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分析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规划实施工作安排,为矿产资源管理决策和规划调整、修订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二)实施评估制度
规划评估是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调整和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调研、监测、统计和分析,规划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规划修编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规划调整机制
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因地质勘查重大发现、市场条件、技术条件、实施重大项目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内容进行动态调整时,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调整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进行。
(四)完善规划实施的科技措施
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价技术。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等监测系统提供的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范围和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价和判断,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与其他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衔接,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
规划发布实施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规划的认知度,增强矿产资源保护意识,更全面、详细了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等相关方面内容,为规划实施和管理奠定基础。全面推进社会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度、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