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794342A/2023-211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议题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全文共6章45条。
一、总则部分(第1-10条)。主要是明确了非遗法的定义与范畴,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三个特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说明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等内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11-17条)。主要阐述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等内容。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18-27条)。主要阐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的类别、范围、推荐程序、材料,说明了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28-37条)。阐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应采取的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义务。
五、法律责任(第38-42条)。对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和非遗保护政策的长效实施具有坚实的法律保障。
六、附则(第43-45条)。明确了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涉及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