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关闭
索  引  号 11370921349289580k/2023-191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工作进展
【反不正当竞争】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3-09-14 14:32 浏览次数:

一、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经营、规范运营,构建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各类医药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假借科室宣讲会等方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付利益、维护关系的行为;

(五)假借捐赠、科研合作、试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各类医药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宁阳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

信息来源: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