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21MB28582702/2023-19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教师资格认定 |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和泰安市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3〕13号)等有关规定及国家和我县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现将宁阳县2023年第三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次认定及网上报名时间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未在前两批次申请认定的人员。
网上报名时间:2023 年 9月12日8:00—9 月22日17:00。二、申请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宁阳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具有宁阳县户籍;
2.持有宁阳县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就读学校所在地在宁阳县(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经取得学历申请认定的其他全日制在读学生);
4.驻宁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5.在宁阳县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宁阳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三)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师范生申请人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其他申请人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咨询办理延长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事宜。
(五)申请教师资格任教学段、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一致。
(六)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七)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居住地、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机关)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居住地、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组织体检、现场确认,由泰安市教育局认定。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网报时间为:2023 年 9月12日8:00—9 月22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www.jszg.edu.cn)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 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请选择“宁阳县教育局”,确认点选择“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请选择“泰安市教育局”,确认点选择“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特别提醒:网上申报上传的照片必须是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白色背景,照片格式必须为jpg/jpeg,文件应小于190K,宽度(水平像素)设置在290到300之间,高度(垂直像素)应对应在408到418之间。
(二)体检时间、地点、要求
1.时间:2023年9月18日— 9月23日(每天上午7:30——9:30),逾期未体检者,后果自负。
2.地点: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查体中心(西门诊病房综合楼南侧二楼)。
地址:金阳路556号。咨询电话:0538—5620396
3.体检要求
(1)体检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执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缺漏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查。
(2)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见附件,请自行下载打印并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体检表右上角标注学段学科,联系电话)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只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
4.体检注意事项
(1)请体检人员在体检前一天晚上22:00后不再进食,保证休息,体检当天早晨空腹(可饮少量清水)参加体检。
(2)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时直接将体检费交医院,幼儿园申请人员体检费80元,其余人员体检费50元。
(3)申请人体检完毕后,体检表交查体中心,由查体中心统一交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三)材料审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必须本人于10月11日至10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到宁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门南招生就业服务大厅上交审查材料,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个人交材料的,需将提交的材料整理好,可由其他人代交,但产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 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认定系统中校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3.《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当次有效,见附件,“宁阳县一院”外体检的申请人提供)。
4. 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人提供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其他申请人提供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中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供)。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正规证件照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未能及时取得居住证的,可提交办理居住证申请时公安机关开具的《信息登记回执》);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四)资格认定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宁阳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宁阳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领取证书时间请关注“宁阳政府网”网站公告)。
五、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市教育局文件。
2.请申请认定人员及时关注“宁阳县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ny.gov.cn/)—通知公告”栏。相关内容本网站将及时公布,请予以关注。
3.宁阳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联系电话:
0538—5682321 0538—5689734
4. 请广大申请人严格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网上申报、体格检查和提交材料等,以免错过工作安排。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系统将自动关闭,认定机构无法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宁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编 号 | 一寸照片 | |||||||||||||||||||||||||||||||||||||||||||||||
姓 名 | 手机号 | |||||||||||||||||||||||||||||||||||||||||||||||
身份证号 | ||||||||||||||||||||||||||||||||||||||||||||||||
既往病史 | 肝炎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结核 | ||||||||||||||||||||||||||||||||||||||||||||||||
皮肤病 | ||||||||||||||||||||||||||||||||||||||||||||||||
性传播性疾病 | ||||||||||||||||||||||||||||||||||||||||||||||||
精神病 | 本人签名: | |||||||||||||||||||||||||||||||||||||||||||||||
其他 | ||||||||||||||||||||||||||||||||||||||||||||||||
眼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矫正度数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矫正度数 | |||||||||||||||||||||||||||||||||||||||||||||||
色觉检查 |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 ) 黄( ) 绿( ) 蓝( ) 紫( ) | 检查者 | ||||||||||||||||||||||||||||||||||||||||||||||
眼病 | ||||||||||||||||||||||||||||||||||||||||||||||||
内科 | 血压 | / kpa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发育情况 | 心脏及血管 | |||||||||||||||||||||||||||||||||||||||||||||||
呼吸系统 | 神经系统 | |||||||||||||||||||||||||||||||||||||||||||||||
腹部器官 | 肝 脾 肾 | |||||||||||||||||||||||||||||||||||||||||||||||
其它 | ||||||||||||||||||||||||||||||||||||||||||||||||
外科 | 身高 | 厘米 | 体重 | 千克 | 颈部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皮肤 | 面部 | 关节 | ||||||||||||||||||||||||||||||||||||||||||||||
脊柱 | 四肢 | 检查者 | ||||||||||||||||||||||||||||||||||||||||||||||
其它 | ||||||||||||||||||||||||||||||||||||||||||||||||
耳鼻喉 | 听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嗅觉 | 检查者 | |||||||||||||||||||||||||||||||||||||||||||||||
耳鼻咽喉 | ||||||||||||||||||||||||||||||||||||||||||||||||
口腔科 | 唇腭 | 是否口吃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牙齿 | (齿缺失——————+——————) | |||||||||||||||||||||||||||||||||||||||||||||||
其它 | ||||||||||||||||||||||||||||||||||||||||||||||||
胸透 | 胸部透视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若胸透异常,则进行胸片检查 | 检查结果: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肝功 | 肝脏功能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若转氨酶异常,需进一步明确诊断 | 检查结果: | 医师意见: | 签名: | |||||||||||||||||||||||||||||||||||||||||||||
生殖科(仅限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人员) | 淋球菌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梅毒螺旋体 | ||||||||||||||||||||||||||||||||||||||||||||||||
妇科 | 滴虫 | |||||||||||||||||||||||||||||||||||||||||||||||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 ||||||||||||||||||||||||||||||||||||||||||||||||
体检 结论 | 主检医师签名: 年 月 日(医院盖章) | |||||||||||||||||||||||||||||||||||||||||||||||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2. 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