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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MB2857024N/2024-156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医保政策】泰医保发〔2024〕1号 关于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2 10:4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提高慢特病医疗保障能力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2 号)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 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 号)要求,提升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进一步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门诊单独支付药品

在《关于建立门诊特定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泰医保发〔2022〕27 号)和《关于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通知》(泰医保发〔2023〕15号)中纳入54 种门诊单独支付药品的基础上,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 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 年)》)中治疗《单独支付病种目录》相应病种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专家评估确定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新增纳入门诊单独支付药品(适应症)名单见附件 1]。按照省文件要求,单独支付管理的药品用于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相对较高、治疗用药单一、诊疗路径明确的病种,原则上限国家谈判药品(含谈判协议期满后药品),并于 2024 年12月31日前统一过渡到 《单独支付病种目录》,对超出省规定病种目录的相关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等予以适当解决。

二、严格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在《关于建立门诊特定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泰医保发〔2022〕27 号)和《关于扩大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的通知》(泰医保发〔2023〕15号)中纳入54种药品及新增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均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 年)》。54种药品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乙类药品或变更协议有效期的,暂保留在门诊单独支付范围内,执行原待遇政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按照新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调整支付范围或修订表述的药品名单见附件 2),暂保留在门诊单独支付范围内,执行原待遇政策。

三、规范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积极推进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双通道”管理,进一步规范购药及结算流程,协同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增加“双通道”药店数量,优化“双通道”药店布局,不断提升“双通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压实医疗机构配备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主体责任,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门诊单独支付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发挥灵活经营优势,与医疗机构形成供应保障合力,提升门诊单独支付药品的可及性。要加强对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医保支付的审核监督,同时对药品的配备、使用和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统计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维护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新增纳入门诊单独支付药品(适应症)名单.pdf

2、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调整支付范围或修订表述的药品名单.pdf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宁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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