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字〔2023〕32号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宁单位:
《宁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效,维护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纪律性和严肃性,确保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有效落实,确保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不断促进公益性岗位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依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宁阳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宁阳县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人社局做好统筹指导,依据上级下达年度任务目标研制开发计划,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依据开发计划,组织招聘活动,并结合实际制定岗位工作职责等。
第五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县里工作实际确定开发主体、岗位类型,区分城镇和乡村两类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七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型及工作职责,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农村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以及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群体。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4050”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城镇残疾失业人员以及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群体。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管理,利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采集录入相关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实行“候岗”制度,当乡镇(街道、园区)开发新岗位或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程序录用,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弹性”制度。乡镇(街道、园区)自主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可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统一调配或实行轮岗制度,也可以根据岗位工作的劳动强度等因素进行统一调剂。
第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使用管理,在督促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和相关活动。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等安置主体,负责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申领和日常事务的汇总统计及问题反馈,妥善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考勤管理,对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情况实时记录并做好教育和监督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制度。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和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解除合同(协议)、立即清退,取消待遇并追缴以往补贴。
第十四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遇有特殊情况实行请事(病)假审批制度。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合同(协议)。
第十六条 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督促退出,从解除合同(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需退出岗位的情况。
第十七条 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负责清退,取消当月补贴待遇: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县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职责任务,及时归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分级建立工作档案。档案应集中管理,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一人一档,涉及集体性、组织性材料,可按照每个村、管理区、乡镇或相关部门单独整理成卷。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主要包括报名登记表、聘用(解除)合同(协议)、考核记录以及其他需要放入档案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审阅检查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整理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开发计划和实际在岗人员,编制城乡公益性岗位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依据考勤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补贴需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补贴需求情况,每月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并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
第二十五条 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标准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补贴申领及发放渠道。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原则上发放至在岗人员社会保障卡中。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在报送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的同时,申请信息输入山东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管理信息系统,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发放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宁阳支行“惠农一本通”个人银行账户中。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提报补贴申请材料,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拨付,第三方机构及时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将岗位补贴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实行联合会议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指定任务时,适时召开。会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参会。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乡镇(街道、园区)召集相关站(所)和村(社区)负责人参加,相关部门召集县内本行业领域的站、所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传达学习文件指示精神,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当前存在问题和部署下步工作,研究审议公益性岗位工作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园区)相关站(所)、村(社区)等城乡公益性岗位具体用人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主持,所有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会议主要传达上级要求,学习岗位业务相关知识,通报考勤情况,表扬先进、批评不足,部署下步任务,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反馈。
第七章 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县里主要针对选人用人、管理运行、日常考勤、补贴发放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衡量和整体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县里年度就业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单位管理不规范、日常考核不严格、用人单位所聘非所用,擅自变更工作岗位等违反公益性岗位有关规定出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不能整改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资格,收回岗位指标,在岗人员视情况进行调整。出现问题的单位在新开发岗位或招聘时降低单位公益性岗位分配比例或减少分配数量。
第三十一条 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考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依据城乡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文件,对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等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可通过委托第三方、单位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园区)的站(所、室)或直属单位进行考核。乡镇(街道、园区)对所属区域内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可行的人员考核方案,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实行。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视其表现作出批评教育、通报、辞退、追回相关补贴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检查监督,采取数据平台巡查和实地明察暗访的形式,每月利用大数据比对开展一次数据平台巡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实地检查。特殊情况下,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
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对出现社会舆情、负面影响较大的情况,及时报县委县政府,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检查监督,一般每月至少实施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及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对所属区域内所有公益性岗位工作检查指导,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可以一次全面覆盖检查,也可以多次随机抽查,要求每个月检查不低于辖区20%村(社区)、全年每个村检查不低于两次。
第三十六条 村(社区)等具体用人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坚持考勤制度,主动配合上级检查督导。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倾听群众诉求建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本着鼓励先进的原则,实施奖惩,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视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通常情况下,依托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实施奖惩。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解除合同(协议);
(三)存在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的,由用人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内累计三次的,给予书面警告,作待岗一月处理,若次月上岗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直接解除合同(协议)。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到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