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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21MB2794342A/2024-194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议题解读
第46次常务会议议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案例宣讲
发布日期:2024-10-12 10:00 浏览次数:

相关会议:【会议公开】县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

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769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出台目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专利权的行使、保护和维护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为专利审查、专利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等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确保专利制度的实施和运行更加规范、公正、高效同时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重要意义

本细则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将系统提升我国专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此次修改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将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写入细则,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为专利工作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三、案例讲解

细则进一步加强了专利行政保护:明确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明确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的行政机关;增加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政处罚等。

一直以来,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与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的联系,加大联合执法检查与日常专利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专利违法活动,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多措并举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本次我们特别学习第八章——“专利权的保护”中的部分条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各位领导补充说明一下,细则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细则第八十八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立法者希望利用这一条款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滥用行为。非正常申请是专利领域的顽疾。专利申请人弄虚作假、拼凑专利申请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各级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漏洞,骗取政府的资助、补贴或其他优惠待遇。在《细则》规定行政责任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出台《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进行规制。2018年,又联合37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不正常的专利申请行为列为主要的打击对象。不过,上述《规定》和《备忘录》主要从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公开通报、不予资助或奖励、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资助和奖励)、限制参与某些经营活动的资格等方面进行规制,而没有规定针对申请人的直接行政处罚措施。

现在,《细则》第100条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缺,授权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进行警告或罚款,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提升专利质量提供了有力工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其他几种行为不再一一赘述,接下来结合一个典型案例给各位领导重点解释上述两种行为。2023年3月1日,新疆和田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场所及库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黄腐酸硫基氮素肥、掺混氮肥、脲铵氮肥等三种化肥外包装上印有“络合靓钛专利配方ZL201610715940.8”字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初步查询,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2022年2月15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因此上述化肥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起先后三次从新疆某化肥厂购进假冒专利“络合靓钛专利配方ZL201610715940.8”的化肥共94吨,货值金额17.5万元,其中41吨为当事人委托他人加工,包装袋图样为其自行设计,并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谎称上述化肥均取得专利。至被查处,已销往周边县(市)和乡镇76吨,累计销售金额15.86万元,获利1.13万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3万元,罚款7.5万元。

案中,销售的商品上标注了被驳回专利的标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专利持有人合法权利,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压实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了农资市场的合法、公平、公正。

《专利法实施细则》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全面学习和灵活运用,能够指导帮助我县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重视程度,增加产权收益和投入,促进技术创新交流,强化创新创造能力,增强我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进步,为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力量。


信息来源:宁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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