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建议》的答复(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8号)
李其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划转情况
2020年5月29日,县委编办《关于调整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等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宁编〔2020〕3号)规定“一、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转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2020年5月29日起,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划转至县农业农村局。
二、宅基地审批、监管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
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划转后,农业农村局对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等文件以县农委办的名义多次向乡镇(街道、园区)进行了转发。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了宅基地审批、监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还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为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农业农村局2021年、2022年向各乡镇(街道、园区)发函,要求涉农乡镇(街道、园区)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工作机制”,明确宅基地管理分工领导、牵头部门、具体业务部门及负责人。
(三)《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 10 号)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实施和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中共宁阳县委办公室(室字[2021]18号)关于印发《宁阳县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试行)》的通知,第119项“乡(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等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
三、我县现行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文件
当前,我县执行的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文件有2个,分别是:《宁阳县农村宅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宁阳县人民政府令第26号2000年8月11日发布)和《关于切实做好“两停一拆”工作的通知》(宁规字〔2013〕40号)。
2020年和2022年,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先后两次对农业农村系统内进行了意见征求;2023年9月,省厅也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央和省级的正式文件至今尚未公布。
2021年,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宁阳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当年5月和11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会议原则上通过,待进一步完善后提报县委、县政府。
宅基地管理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下一步农业农村局在县委县府坚强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力指导下,将继续坚持 “ 一手抓管理、一手促改革 ” 的工作思路,落实“保障居住、管住乱建、盘活闲置”的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以完善产权制度、规范管理秩序、健全农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深化改革探索,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宁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9日